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呈现出上述特性,大体上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我国犯罪学的学者不少主要经受刑法学或法学知识的系统训练,因此在犯罪学研究视角尚不明晰、自身的概念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研究者既有的思维惯性或话语的植入也就自然而然了;其二是尽管在我国社会学的门下具有一支研究犯罪问题的学者或其他具有这种学术训练的学者,具有科学的实证研究水平或能力,但是由于犯罪现象是非规则性的社会现象,是国家权力予以控制的,与其他社会现象包括一些越轨现象,是不同的,因此社会学中以研究正常的社会现象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手段和话语也就很难简单地或直接加以运用,这也就限定了不少这类学者对于犯罪学的知识的贡献或推动这门学科的发展的热情。导致了我犯罪学难以具有独立成熟的经验学科的知识或研究视角[4]。其三,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犯罪学界众多的学者对于犯罪学的价值归属大都认为:犯罪学的研究是通过考察犯罪现象而探析犯罪特征,追寻犯罪原因,提炼出犯罪的发生、发展和预防的规律,以致能够认识犯罪规律而指导刑事政策与促进刑法的发展{8}。具体而言:“犯罪学的研究,不但为刑法学提供价值观念及规范所需之基本知识,且更提供为树立防止犯罪对策应备之必要知识。申言之,犯罪学的研究,足可影响刑法学之基本思想,促进新理论之发展,指示刑法修正之新方向,使刑罚诸制度更能确实遏制犯罪之效果。”{9}显然,这种学科研究的定位,注定其研究带由明显的刑法倾向的主观目的性。
三、移植性
“一个社会的学术体系,若是由无中生有地从外移植进来,这个学术体系的发展,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就会产生亦步亦趋的移植性格。”{10}我国犯罪学作为一门舶来的学问,具有非常明显的这种移植性格。这具体表现在:其一,对于国外犯罪学理论的翻译和引介,一直以来是我国犯罪学学术研究的热点,甚至直至当前在犯罪学的教材中,对于国外犯罪学的介评,仍成为其最为主要的内容{11}。其二,对于现实中犯罪问题的解释往往依靠国外的犯罪理论进行论证和分析。如西方犯罪学中的失范理论、相对剥夺理论、亚文化理论等,一度成为解释我国犯罪问题的主要理论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