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宪法解释的体制,很多学者都持批评态度。改革该体制的方案林林总总,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解释宪法,建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以及设立中国的宪法法院。公法学界的一个任务是对不同方案的优缺点进行深入研究和比较,为政治决策提供参考。另外一个或许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在改革现有体制之前,提前在学理上进行宪法解释,促进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在宪法理解上达成共识。这一任务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有说服力的、成熟的宪法学理解释能够为未来的权威解释打下基础,否则将来的宪法解释机关仍然只能从零开始,而不能够在已有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论证,使其权威解释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这不利于学术界和公众接受和认同权威宪法解释,最终可能导致新的宪法解释体制达不到理想效果。
其次,在宪法解释体制改革之前的今天,宪法解释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宪法尚不能像法律一样在司法诉讼中发挥能够被切身感受到的效力,人们还是越来越频繁地以宪法作为评判事物的标尺。在公共话题的讨论中,宪法是政治正确的重要话语。《物权法草案》的反对者搬出宪法,指称该草案违宪,在社会尚导致了很大争议,就充分说明了宪法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在社会大众总体上逐渐改变对宪法的认识的时候,部分群体尤其重视宪法。在经济生活中,有关宪法条款历次修改之后,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上的正当性已经确立起来,这就使得宪法在非公有制经济群体中具有崇高的威望。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生活中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对宪法解释的需求。宪法的学理解释正好能够迎合这一需求,同时又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宪法意识和促进守宪习惯的培养。
五、比较宪法在宪法解释中的功能
明确了宪法学理解释的重要性之后,马上出现了如何解释宪法的课题。宪法的解释,原则上和法律解释一样,主要采取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四个方法。那么,比较宪法在这方面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呢?下面着眼于德国学者对于《基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前半句以及第2款的解释,考察比较宪法在我国宪法解释中可能具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