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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控制模式之探索

  

  合适成年人参与审讯至少应该具备以下权利:1.合适成年人有权亲自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与立场,这样有助于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同时体现了合适成年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划清了与审讯人员的界限,因为这两点是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能否取得效果的关键因素;2.向未成年人说明他们的处境,和在该处境下其可能面对的情况与后果;3.观察讯问是否依法合理进行,当发现讯问中存在违法时,合适成年人有权利要求审讯人员停止该种做法;4.协助未成年人与讯问者进行沟通,而这种沟通仅仅限于语言理解上的帮助,不是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上的意见或帮助;5.在审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教育的内容不能涉及具体案件;6.合适成年人有权查阅笔录,并且在笔录上签字,还要对整个讯问中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评价。[6]


  

  (三)社区矫正帮助缓刑少年犯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产物,其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内容,除了惩罚性外,重在政府的相关机构引导下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促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从而回归社会成为正常公民的社会内处遇制度和项目。社区矫正比其他刑法措施更具有文明性、伦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成为当今社会惩治犯罪、矫正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不可缺少的对策和措施。而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中加以矫治,对其生活和工作给予充分关注,根据其自身特点安排各种活动,参与社区的服务,有助于强化正面的角色模式,从而促进其在社会化。


  

  改革行刑方式,实行社区矫正,是顺应社会形势发展,提高改造质量的一个途径和方法。在社区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和帮助下.建立全方位的监管网络,一方面使“流动少年”得到有效的监管以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开放的监管方式使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维护基本生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四)建立帮教基地帮助掌握社会技能


  

  为教育和挽救“流动少年”罪犯,应该建立未成年犯“学校帮教”和“企业帮教”相结合的机制,帮助缓刑犯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完成义务教育或者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其重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校帮教”机制就是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在辖区的学校内设置一两所中学,在缓刑少年犯判处缓刑期间或者刑满释放后在该校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有利于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企业帮教”机制就是安排缓刑犯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进入合适的企业从事辅助工作,尽快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有利于进入社会后解决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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