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力量参与“流动少年”犯罪控制的构想
(一)社会调查员参与提供审前调查报告
审前调查是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
具体而言,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借鉴缓刑制度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将有关条件予以量化,采用科学的缓刑裁判量化评价方法,进行“再犯预测”,即开展对犯罪分子的人格调查。所谓人格调查,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个犯罪人都能选择适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人格调查应包括以下事项:1.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罪犯的犯罪与违法履历;2.社会调查。一是家庭结构调查,二是学校教育调查,三是居住地和近邻的环境,四是职业历史,五是犯罪过去与现在的经济收支情况,六是犯罪的病例,七是罪犯的道德品质等,八是婚姻和性生活情况;3.调查确认;4.身心鉴别调查。人格调查主要是为了提高“再犯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目前已在德日和英美等国被广泛采用。[4]
笔者认为,国外所采用的量化统计分析方法,以及其他法院借鉴之后采用的社会调查员参与缓刑裁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值得学习。对“流动少年”判决前应进行人格调查,列出下列影响犯罪人情况的因素:家庭情况、案发前情况、本案情况、简历、学习生活工作情况、社会环境影响情况等。将这些因素加以量化,转化为具体的数据,再根据最终统计结果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缓刑的社会调查应交由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来完成。首先,司法行政部门属于政府部门,与犯罪人所在的地方基层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依职权可以完成人格调查工作和对矫正条件的考察工作。其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教育背景,完全有能力做好这项工作。最后,有利于今后他们对缓刑犯实施分类处遇的监督考察。[5]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审前审讯
“合适成年人”是指在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受到审判前接受讯问时,必须有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到场旁听讯问,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适成年人”参与审讯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让一些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远离监禁,还为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时提供了资料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