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的滥用毒品者从事多是偶尔出售毒品的行为,即一种所谓的“业余交易”。在并不熟识的滥用毒品者之间,有报酬的业余交易本质上是经济意义的,在熟识的滥用毒品者之间,业余交易的社会意义更为明显,目的在于帮助别人,加强联系。[6]带有社会意义性质的业余交易的行为模式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的相互交换,以便双方都能尝试不同的毒品;二、主动向对方提供新型毒品,并且指导其使用,满足其好为人师之虚荣;三、相互之间互借毒品,以解毒瘾发作之急;四、把毒品作为礼物或者作为向对方某个有利于其的行为的回报。在这四种模式中,业余交易往往会是无偿的,即使收取费用也是象征性的,不能形成真正的对价关系。当然这些行为除了表达所谓的“友谊”之外,在更多的时候,业余交易者还是会期待得到某种相应的回报——更多是一种社会意义性质的回报。
当然,这四个模式在有组织贩毒集团和职业型的毒品零售毒贩中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其经济意义要远远大于社会意义。西方的经济学家们认为,在毒品走私贩运的每个阶段或者其他非法交易环节都会产生增值,这种财富的产生的直接受益者是介入到这些商品或者相关资金流通中的所有中间人,间接受益者是当地的地方经济。从纯粹的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种看法是正确的。但是即便是不去考虑地方经济需要支出的社会成本,只是计算一下地方经济为制止毒品走私贩运而支出的经济成本,这足以消灭这种“间接受益者”理论所带来的乐观情绪。
五、作为白领犯罪的洗(毒)钱行为
洗钱一词据说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财政部的特工试图抓捕芝加哥黑社会老大阿尔.卡彭所发明的,所谓的洗钱是指将犯罪收入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证券或者直接投资,隐瞒、伪装非法所得“黑钱”的非法来源、性质和所有人等,从而把黑钱洗净,转化为“合法收入”的一种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洗钱的总额应在2000亿到5000亿之间,被认为是继外汇和石油主业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生意,而涉及毒品犯罪的洗钱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
洗钱行为并非一开始就被认定为犯罪,甚至到目前为止,单纯洗钱不构成任何违法,只有清洗从特定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钱,才能构成犯罪。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洗钱行为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洗钱行为的跨国界;二、洗钱行为的专业化分工;三、洗钱方式的多样性。
正如美国国会打击全国金融机构诈骗渎职和不良行为政府运作委员会所揭示的那样:抢银行最好的办法是自己拥有一家银行。[7]套用这样的说法,我们可以这样来总结洗钱方式的规则,那就是:洗黑钱最好的办法是自己开一家银行,次好的办法是让银行家去洗,更次的办法自己是去银行洗,实在没办法的只好在街上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