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有必要澄清有组织犯罪有关的情况,以彻底消除笼罩在有组织犯罪之上种种神话和错误的看法。
一、毒品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的辩证关系。准确地说,并非毒品犯罪的出现产生了有组织犯罪,而是有组织犯罪介入到了毒品犯罪领域中,并且依靠毒品犯罪获取的巨额利润使犯罪组织更为强大。
二、关于大一统有组织犯罪的假想。美国警方认为大规模的有组织犯罪及正式的、中央集权式的犯罪组织是存在的,但绝大多数犯罪学者反对这样的无稽之谈,在他们看来,这是官方蓄意制造的一个当代宣传阴谋。一方面是基于因打击犯罪不力而创造出一个替罪羊的神话,另一方面则是一种获得社会支持,扩大执法权限和范围,谋取更多社会资源的一种策略性考虑。
三、执法措施和有犯罪组织犯罪的互动。执法部门镇压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也是决定犯罪活动的组织程度和类型的最重要因素。执法部门的打击,不仅会影响到贩毒集团的走私线路、走私的具体方式,实际上还有促进犯罪集团犯罪行为和有组织化的趋势。
目前在毒品犯罪中,的确有许多犯罪组织存在,其中有些规模较大,组织程度也并不一致,但犯罪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不密切,有的联系很少,有的根本没有联系,也没有一个类似于行会的组织来监督或协调他们的活动。
从性质上讲,毒品农业和毒品零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而毒品的生产、运输和批发则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巨额的非法利润是在毒品的生产、运输和批发环节中产生的,因此一个专业的贩毒集团必然会将犯罪的重心置于这一环节中,这样做既巩固了在贩毒贸易中的地位,又可以减少因为从事毒品零售而带来的风险,这一点在新型毒品的问题上表现得尤其明显,新型毒品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不需要毒品农业的支持,它既是技术密集型产业,也需要有一个严密的犯罪组织来维持生产。
为利所趋,组织严密的犯罪集团、纪律松散的犯罪团伙、见机行事的业余罪犯和以贩养吸的瘾君子在毒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环节中组成了巨大的犯罪网络,并且这一犯罪网络正在日趋扩大中。但是就实质作用而言,结合在下一节中所出的论证,可以认定在毒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中有组织犯罪还是占据了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四、作为街头犯罪的毒品零售行为和毒品原植物零星种植行为
每当缉毒机构查获大批毒品时,新闻媒体总是宣称其价值数十万、数百万元,但是这只是毒品的街头价值,通常只是毒品被查获地以平均价格计算的街头价值,既不能代表毒品本身的价值,也不能真正体现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