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毒品原植物的大规模种植区,大都位于各相关国家贫困且边远的地区,当地的农民都是靠种植毒品原植物来维持生计的,而且当地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或者地方分裂势力还会采用利诱甚至威胁的方法来促使他们继续从事甚至扩展这项种植业—可以将其称之为毒品农业。尽管毒品原植物的大规模种植是毒品泛滥的根源之所在,但是由于毒品的暴利是在加工、流通环节才产生的,因此烟农们并没有多少经济收入,当然,即使他们知道,他们也无能无力。
因为在银三角、金三角和金新月地区,势力强大有组织犯罪集团和分离地方势力与孱弱的中央政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除了使用武力对抗,拉拢官员这种“传统的”腐蚀贿赂做法之外,犯罪组织甚至能够捷足先登抢占法律实施之前的有利时机,为其自身的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制订。[3]更深层次地讲,产毒国还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涉及地缘政治的问题。蒲吉兰教授对此评价认为,从经济角度来看,富国是受益者。石油美元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毒品美元的流入,但却没能从根本上改变贸易关系。各个毒品生产地区都面对着分裂和冲突的威胁,在军事上不得不依赖工业国家。[4]因此,在产毒国的幕后仍然隐藏着帝国主义国家的身影和其政治计算。
面对金三角、银三角、金新月或者其他毒品的种植区内大量的原植物种植行为,我们很难将那些为生活所迫农民的种植行为简单地定性为犯罪,同时对势力强大有组织犯罪集团和分离地方势力的行为也难于视为某种具体的犯罪,因此将这一问题视为一个社会政治经济问题来看应当更为公正和客观一些。
三、作为有组织犯罪的毒品生产、运输和销售行为
将毒品原植物的产物提纯成高品质的毒品,如海洛因、可卡因、四氢大麻酚等,再将其经过长途跋涉运送到遍布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手中,这一罪恶贸易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正是由于在此环节中鲜明的有组织犯罪性特征,西方的犯罪学理论才将整个毒品犯罪定义为有组织犯罪。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有组织犯罪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的概念更为接近一些。根据美国《联邦有组织犯罪管制法》的规定,司法机关以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作为判断有组织犯罪的标准:一、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制度;二、牟取暴利,并持续地从事此类犯罪活动;三、实行个人控制;四、具有防护、自卫系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