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司法转化技术
司法转化技术是把证明待证事实转化为证明另一事实从而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它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由法官根据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经验法则所作出的调整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能动性行为。在现代民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出于对司法实践的考虑,均在不同程度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民法中,虽然要求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一般应当依法认定事实,而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就需要依据社会公平正义等道德准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处理,法官对此便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事实的认定要靠证据,而证据便是和案件事实相关的一些事实,对于哪些事实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的规定,法官依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即法官可以依据经验法则予以判断。同样,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过关系的证据,也可以根据经验法则,只要认定了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人在内幕信息被公开时,很可能注意到该信息,并影响其投资决策,采取与其实际行动不同的其他行为就可以认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2)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步骤
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证明中一般应当以“内幕信息的不公开——投资人决策——进行投资——遭受损失”为主线进行的。也就是说,要证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存在及范围,首先要证明内幕信息的不公开导致了投资人的决策并进行投资,即要证明交易因果关系,还要证明这种信息的不公开导致了投资人的损失,即损失因果关系。
对于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国外法律一般有两种模式:第一降低对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只要原告能证明信息具有重要性,并可能对其投资决策产生影响,而其在内幕交易者行为时作出了交易行为,就证明交易因果关系的存在,而原告的主观心态如是否故意或存在过失并不是因果关系成立的因素,而是内幕交易者抗辩的理由;第二是直接推定交易因果关系的存在,此时需要法律明文规定。笔者以为,要证明交易因果关系存在,可以采用转化的方法转化为对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明,具体应包括内幕交易人进行了内幕交易行为、投资人与内幕交易是同时相反交易者、理性的投资人如知道内幕信息的存在便不会以所交易的价格进行交易等,如原告提出以上方面的证据而被告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便认定因果关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