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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2)法律推定技术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运用


  

  法律推定是一个立法或司法上的法律规则,是在缺乏其他证明方法时所使用的一种根据已知证据作出确定性推断的一种法律设计,是依法从已知事实或诉讼中确定的事实出发所作出的假定。法律推定是有效的事实认定机制,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证据法制度。法律推定是法律规定存在某种事实而无反证证明待证事实时就假定为待证事实存在,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和转化一样,推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技术,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转化通常是法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认为某一事实存在就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是对待证事实的一种转变,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法律推定具有法定性,具有强制效力,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就必须做出推断。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过程中,因内幕交易涉及面广、手段隐蔽、技术含量高,作为一般投资人的受害人不可能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因此法律通常放弃“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法则,采用法律推定技术推定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存在。但是就目前各国法律体系来讲,因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仅仅在少数国家较为发达,而许多国家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规定较为原则,甚至没有规定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更谈不上采用法律推定技术认定因果关系。


  

  (3)转化和法律推定的适用技术


  

  转化是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方法,其在证据证明力所不及的地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促进实体公正、诉讼经济与社会公正等价值实现的功能。因转化缺乏法律上的规范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专业技术水平和法律修养要求较高。相比之下,法律推定由法律直接规定,更具有操作性。在适用转化和法律推定时,因法律推定是法律的规定,具有强制力,法律有推定规定时,必须优先适用,不允许法官加以变更。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才根据公平、公正、效率等价值原则采用转化技术。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案件发生的社会条件不同,待证事实转化的事实也不同,法官此时拥有自由裁量权。


  

  3、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立法的完善


  

  在我国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极为简单,并没有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作出规定,更无因果关系的规定。从法条字面意思来讲,“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似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适用一般侵权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和原则。在实践中,因受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导致原告基本上无法举证,再加上举证责任的倒置又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法官并不倾向于主动采用转化技术来认定因果关系的消极态度,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成为摆设。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相关法律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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