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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2)确认民事责任范围的功能


  

  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中,因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证券价格的敏感性,导致证券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原因有多种,内幕交易行为仅仅是影响价格的一个因素。民事赔偿责任最直接、最明显的功能是填补损害之补偿功能,使受损害人重新处于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时之处境。追究内幕交易人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就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并非是让行为人得到惩罚,更非是让受害人获益。当投资人的损害有包括内幕交易行为在内的数个原因造成时,每个原因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便是确定各原因所应承担损害的依据。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也是确认行为人所应承担责任范围的依据。


  

  (3)衡平内幕交易行为人和受害人利益功能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处理内幕交易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是证券法的宗旨,而平等保护各方民事主体的利益也是民商法基本价值的体现。实践中,由于举证困难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法律纷纷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采取特殊的认定规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关于认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标准,各国宽严不一,究其原因则是各国证券法对保护投资人利益宽严态度的不同。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较侧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一般要求投资人对因果关系证明的标准较低,而在证券市场相对不完善的国家,一般规定较高的证明标准,有的甚至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不予特别规制,仅仅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使得投资人要求证券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几乎得不到支持。可见,证券法律可以通过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规定达到衡平投资人和内幕人之间利益的目的,从而根据国家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制定出合适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则。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1、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


  

  (1)相当因果关系说


  

  受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的经验主义立场不同,表现出浓厚的哲学色彩。理论上,因果关系理论有“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学说,而通说则采取源于德国民法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不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条件,就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各国则宽严不一,但具有一项共识,即相当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法律政策的工具,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归属之法的价值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通常采取“无此行为,则不生此损害”和“有此行为,通常会产生此种损害”两个部分共同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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