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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法律效力

  

  (二)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引导和规范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行为和审判工作。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经济生活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投资方式,委托者和受托者日众,范围越来越广,但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和局限,致使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始终处于一种“半明半灰”的状态。首先,法律没有禁止,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民事主体可以受托从事证券投资理财业务,是只有经过批准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才能从事证券受托理财,还是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和自然人都可以从事?一般投资者不知道,许多已经涉足受托证券理财业务的受托者自己也不清楚经营行为是否合法,他们往往抱着有利益就干,出了问题再跑的侥幸心理在经营。其次,面对纷至沓来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纠纷,由于我国缺少一部专门针对这类案件审理的法律和法规,法官对如何审理这类案件并没有统一的尺度。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因对委托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存在不同的认识,往往采取不同的法律原则及条文来裁判,因而审理的结果很不一致,甚至出现了事实清楚的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手里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影响了司法权威。为此,建议最高法院尽早出台酝酿已久的《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规范和指导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审判工作,也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现实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行为。


【作者简介】
冯运才,单位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注释】参见李建勋:《浙江“金信信托”42亿黑洞的前前后后》,载《中国商报》2008年3月21日。
参见杨磊:《我国现有基民1781万偏股型基民直逼1500万》,载《证券时报》2007年4月5日。
廖凡:《别问我是谁——委托理财的法律辨析》,载《金融法苑》2003年第4期,第20页。
江泽民:《关于〈证券知识读本〉的批语》,载周正庆主编《证券知识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7月版。
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65号对“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界定: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针对证券公司开展受托投资理财,设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参见杨汉青:《基金2006年年度报告》,载《上海证券报》2007年4月5日。
据全国政协委员李雅芳测算:目前国内私募基金总规模已超过1万亿元,2006年在投资者交易资金中占30%左右,整体规模已远超过公募基金。
韦磊:《我国证券市场委托理财产品比较及法律分析》,吴弘主编《华东金融法制评论》(第一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305页。
上海高院民二庭:《上海法院审理委托理财案件的情况分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法人》2005年第8期:“据统计,我国目前100家左右的证券公司共吸纳委托理财资产约人民币2500亿元,而其中违规资金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
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9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第12号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经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行到有效执行;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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