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法律效力
冯运才
【关键词】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
【全文】
2005年底,浙江省注册资本金最大的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造成巨额亏损,面对几十亿元委托理财资金的支付危机而关闭,在被托管清算二年后,2007年底,金信公司被宣告破产。[1]然而,正是这二年多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却经历了从低迷走向持续火爆。股市的赚钱效应使得大量的银行存款向股市迁移,大量缺乏证券投资经验而又急于进入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纷纷选择委托理财方式,给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市场带来了空前繁荣。公募基金2006年平均超过120%的年收益率,使得2007年上百亿元的新基金不到半天就被抢购一空,为了控制基金发行规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限量发售”、“比例配售”的政策也相继亮相。[2]大量投资者面对公募基金资源的稀缺性,往往难以抵挡良莠难分的“私募基金”和“证券理财师”们许以高额投资回报的诱惑,签下了一份份形式各异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也为自己的证券投资理财埋下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当前,经历了股市的一轮深幅调整,在有关部门大力倡导理性投资的背景下,作为法律工作者,如何依法规范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就通过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等的分析,就不同理财主体的合同效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是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对于委托理财这样一个资本市场术语的解释,目前尚未有比较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简单地说,委托理财就是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自主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安排”。[3]
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是各路英雄、各种投资工具汇集的地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就是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是一种将社会闲散资金与证券专业投资技能加以有机结合的新的投资工具。在我国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宏观背景下,它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投资者为追求资本的流动性而对金融投资产品多样化的迫切需求,也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