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用期内的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3}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互相考察的期限,处在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不稳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双方都有解决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又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如果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必然会使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应的也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因此,关于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需要重点研究的。
(一)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我国立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给予劳动者更为倾向的保护,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还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解除权要遵守提前三十日通知并以书面形式的规定,但是处在试用期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自己的岗位不适合或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且无需任何理由,提前通知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找人接替劳动者的工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伴随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任意行使解除权也产生了一些其他后果。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培训期,那么培训期产生的费用是否因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由劳动者负担呢?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培训后,个人工作能力有所增强,职业技能也随之提高,很多劳动者借此机会为了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就在试用期内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产生了人力物力的双重流失,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约定培训期的同时,还约定培训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款。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单位出资(指有地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用人单位在培训期间的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