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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则适用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则适用研究


陈媛;王倩兮


【摘要】试用期规则是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用人单位经常滥用试用期的规定,例如延长试用期的期限、约定不止一个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劳动者工资、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做法,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违背劳动法公平法益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严格的界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见习期、学徒期等其他方式代替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则;倾斜保护;劳动法
【全文】
  

  一、试用期期限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旧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对双方约定试用期的具体期限作了明确的说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的试用期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约,不得约定试用期;(2)对于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约,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3)对于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约,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4)对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约,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并不是决定试用期长短的唯一因素。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以及决定试用期的长短。法律的规定是限制性条件,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否则试用期的约定无效。{1}(P73)


  

  在实际生活中还会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上限,那么用人单位可否延长试用期呢?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同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由于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上限,那么,在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束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为劳动者没有达到录用条件,延长试用期呢?《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明确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法条规定呢?笔者看来,如果劳动者真的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需要延长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第一步的考察,那么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不违背立法规定的,但是事先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因为试用期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需要劳动关系双方达成合意。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无效。如果劳动者同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期限的总和也不得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所谓的试用期延长是建立在之前的劳动合同之上的,是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的修订,并且该项修订是当事人的合意且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或者与劳动者约定不止一次的试用期,劳动者可以到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果违法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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