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云计算中的版权问题
宋雨轩
【关键词】云计算;的版权
【全文】
一、发生在美国的案例Cartoon Network v. CSC Holdings
本案的原告是包括卡通频道(The Cartoon Network)、有线新闻网(CableNews Network,CNN)、环球影视制作(Universal City Studio Production)等在内的对电影和电视节目享有版权的厂商,本案的被告Cablevision公司是一家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公司。2006年5月,被告宣布将推出一种新的远程存储数字录像系统,该系统使用的技术既类似于传统的机顶盒式数字录像系统,又类似于许多有线公司提供的按需点播服务。具体来说,就是用户无需像现有的DVR一样安装机顶存储装置,即可直接用遥控的方式通过该公司的中央存储系统(硬盘)和播放系统将想要录制的节目进行录制、存储和回播。
其实对于用户来说,这套系统的操作与普通的数字录像系统并无区别,都是通过遥控器提前选择想要进行录制的节目或者在节目播放的时候直接选择“录像”,录制后在系统中选择回放按钮进行播放,同样的,对于已经播放过的内容无法进行录制和回放。两者在技术上最大的区别在于,普通DVR系统是由机顶盒直接执行用户指令,而RS-DVR系统则是指令透过电视收讯器、传输电缆发送到位于被告中央系统内的服务器上执行。从这个角度上看,RS-DVR与按需点播式系统更为接近。
原告认为被告运行上述系统的行为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侵犯了他们的着作权:(1)在主要缓冲器及其他数据缓冲器中缓冲信息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复制权的直接侵权;(2)在服务器的硬盘中复制节目、形成节目复制件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复制权的直接侵权;(3)对录制好的复制件进行回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公开表演权。原告向法院请求给予确认判决,宣告被告所准备使用的RS-DVR系统直接侵害了对于他们着作的复制和公开表演等专属排他权。
联邦地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同意原告的三点理由,以径行确认判决的方式裁定原告胜诉,并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在获得原告授权以前启用此RS-DVR系统。被告不服,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地区法院给予原告的径行确认判决、废弃了地区法院对于被告的禁止令,并将全案发回,要求依本判决的法理予以更审。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针对上述三项争讼焦点分别进行了分析,简要叙述如下:
1.缓冲信息的性质
上诉法院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对“复制件”的规定认为,构成“复制件”的两个要件,一是作品必须借由载体来予以体现,即“体现要件”;二是上述体现必须“不止于一个短暂瞬间”,即“期间要件”。然后上诉法院对于本案中缓冲信息是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分别进行了分析。首先,上诉法院认为BMR中的信息可以被重新校正格式并传输至RS-DVR系统的其他部件中、主要寄存器中的数据可以传输至系统硬盘中,因此上述“体现”符合“得以相当稳定或持久……使其能够被感知、再次复制”的“体现要件”。但是,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每一字节数据在其被处理完成后都会被快速而自动的覆盖,没有任何字节在任何缓冲器中的停留时间超过1.2秒,数据在缓冲器中停留仅仅瞬间,不符合“不止于一个短暂瞬间”的期间要件,作品并没有“附着”在缓冲器中。由此,上诉法院认为缓冲器中的数据并不构成“复制件”。
2.被告是否应当对硬盘中的复制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