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照与检验:日本和中国的近代化
公司作为企业模式是从欧洲随着资本主义和殖民扩张,以及其他地区在基督教文明的推动下的法律改革而不断扩张的。董事会中心的公司是在历史上从欧洲形成的,并在目前成为世界性的公司治理方式。[41]如前所述,公司及其治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治和宗教观念,[42]这可以从伊斯兰世界和东亚国家—主要是儒家文化圈的日本和中国对公司制度的学习和借鉴中得到验证。
公司及其制度并不会简单地随着商业贸易和人际交往而通过市场等方式来繁衍,伊斯兰世界就是一个典型例子。12世纪到13世纪之间地中海南北岸就存在阿拉伯人和欧洲人之间的持续交易,但双方采用的交易制度却因为受到各自文化观念的影响发生了制度分化。[43]1851年奥斯曼帝国才建立了伊斯兰世界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合股公司。在欧洲和中东交往了一千多年之后,借鉴法国以变法模式采用了公司形式。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伊斯兰教义和公司制度间的不兼容问题。[44]
不只是伊斯兰世界,儒家文化圈的东亚国家也有类似现象。公司及其治理方式,对非基督教文明和政治体而言,是纯粹的舶来品。人们总是用固有的观念去填充未知领域的。缺乏底层的政治和宗教观念的支持,采用主动变法模式,照搬照抄法律规则,而不是进行充分理论准备之后,或者经过完整的理论研究以确定制度合理性,在变法之后就会遇到许多“橘逾淮为积”的情形。这种舶来品产生的移植局限,在许多制度细节之中都可以发现。日本和中国作为主动转轨的国家,[45]是最典型的基督教文明之外的例子。
Gevurtz教授分析了日本的例子。儒家文化的明治维新之前的日本,不存在西方式的多数投票决策、代表、共管等制度。在明治维新之前的日本,诸侯式封建模式统治着日本,商业领域的组织采用家族企业形式,家长作为领导,与其他成员共同拥有企业财产,儿子可以以家族企业的名义建立分支。在17世纪至18世纪,这些企业中有雇佣管理人员的存在,如同中国的山西商号一样。很多家族企业之间存在协调,是一种协商机制(discussion system),首领是轮换制的。[46]这些特点,本质上是封建模式在公司治理中的延伸,不过是企业间的合作模式受制于政治文化的另一个例子。
19世纪60年代,日本认识到合股公司在诸如铁路建设等领域的筹资功能,新政府通过变法引入了公司制度。1872年,日本颁布了国家银行法令,模仿美国1863年的银行法,允许四家合股公司成立银行。1876年,允许武士投资设立银行,政府为其出资提供债券保护,由此产生了近150家合股银行。这些合股公司和银行采用与传统行会相同的机制,董事会有三个董事,但是轮流代表公司对外行为。每个董事有30名干事(steward),其中6个一组按月轮换去监督管理具体商业事务。1876年的国家银行法令提供了标准章程,其中规定董事在会议上选举公司总裁,总裁和董事在会议上可以决定公司的人事和制度。在日本正式采用德国模式强行规定董事会治理模式之前,这些银行的治理规则,作为一个转轨中的系统,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传统政治结构。一直到1893年的公司法,日本通过照搬照抄的方式,才正式确立了董事会为公司管理中心的制度。尽管如此,细节都在“魔鬼”之中,今天仍然可以在日本公司法,乃至于日本输出的韩国,和东亚其他受到日本影响的地区之中,找到缺乏政治文化和宗教观念的董事会制度的边界:(1)董事可以独立对外代表公司,履行分工职能进行管理,而不是以监督为中心,必须采取合议、共管、投票的方式;(2)董事间的相互授权时间缺乏限制,而不存在卖官鬻爵的董事行使权力的限制。[47]
日本在短短20年之间采用全盘西化、囫囵吞枣的方式完成了公司制度的引入,和当年儒家化的过程类似。中国与之不同,作为一个文明原生国(或者说用雅斯贝斯的说法“轴心文明”),对公司制度的吸收情形就要复杂、长期和多样化得多。Gevurtz教授也注意到了中国明代的企业制度中,出现了类似职业经理的管理者,所有者给予管理者所有权力,每年查一次账,不存在董事会的治理方式,但并未展开分析。[48]
今天中国所采用的公司制度,直接来自于清末立法。这一时期,公司的概念进入中国,并伴随着贸易、殖民、洋务运动和变法而分层次、分阶段地引入中国。考察这一过程,也可以看出外来董事会的制度,在另外一个不同文化领域中是如何生根发芽的。中国对公司的概念有所理解是开始于19世纪早期。有观点认为,在1830年左右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对外贸易的广州,公司特指东印度公司(大东公司),[49]而其他的西方公司则用行、局等称呼。[50]西方传教士所办的《东西洋每月统计簿》(Eastern Western Monthly Magazine)中文杂志在道光戊戌年(1838年)9月期有文章介绍对“公班衙”(指“Company”,作者注)概念进行了介绍,是目前可以找到的较早的中文关于公司介绍的完整文献,其中对公司及其和中国之间的交往和认识,已经表述得非常清晰了:
“汉人屡次闻此言,而不知其义。今将其实情明说一遍,令看管一览而通之。亚细亚卓各方自古以后有巨富之名……西国商知此,莫不勉励与该国通商也。俗世唯利是图,唯财是索……明孝宗弘治年间,葡萄牙人精神涌发,营大图艰,始与共谋水路也……设使商独一人发船,不可抵挡贼敌,故个人出捐钱,或一千,或一万,或三万元,藏公帑,将此银积库,备一帮船,载大炮,募弁兵,不行遇葡舰海贼,决一死战,致耀武扬威,以震惊其对头也。船只返来,所载之货,发卖与各捐士,分其利也。由此商会其公班衙与也。公班衙者,为群商捐资贮本钱,共同作生意也。
“荷兰公班衙为首也……两次攻澳门,但败散船只而退矣。故据台湾之港口,与福建沿海之居民买卖也……士人之君,皆邀公班衙之恩,连和共为唇齿矣……郑成功寇镇江败归……猛战不息,而镇守官投降返掉回国也……不幸嘉庆年间,与英吉利国动干戈,交相攻伐……故公司散局,而将所据之地方归国家。
“英吉利公班衙渐渐与兴焉……自此以后,英吉利特命之总督兼摄五印度国,大半之权而发政也……自从五印度国属英公班衙之手,四海平静,治百姓,以宽和处之。但其所获之国广,不可贸易治国而已。故其贸易止矣。其通商虽息,其掌握尚存焉。每年所藏国帑之银,共计一万五千万元,但其使费繁,所剩者无几矣。目下公班衙执风化之大端,加训推广立教,化民成俗,使人慕义而戒恶也。故曰,公班衙之治天下,可运之掌上。了然知宰世驭物,其德威远播四海,统御矣。”[51]
这篇短文中已然将公司的合资、独立地位及其商业和政治功能阐述得非常清楚,但并没有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的具体原则和方式。这是从功能上进行知识介绍。避免核心价值的冲突,并希冀阅读者被接受—这种视角对外来文明的传播者而言,是非常合理的选择。当然也可能是作者对公司的认识受制于当时流行的观念,即当时流行的拟制公司理论的影响。这种从功能和历史上认识公司的特点,传递给中国之后,很大程度上局限着中国对公司的认识。上述短文基本上被魏源的《海国图志》全盘接受。这之后,直到薛福成的《论公司不举之病》,陈炽的《纠集公司说》等着名论述,均将公司等同于筹资,设公司等于工商救国。[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