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五)必须强化群众监督的举报制度。


  

  这虽然是大监督的一方面,但它却最具有中国特色。因此,必须单独加以认真考虑。从理论上说,依照群众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道路,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做法。在反腐惩贪斗争中,群众举报的作用更不可忽视。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我国立案侦查的职务案件有百分之六十直接来源于群众的举报,足见人民群众反腐惩贪的要求和社会责任感。对此,我们必须保护好、发展好、维护好。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问题的存在:(1)群众举报难。人民群众向哪一部门举报不明确,往往盲目地向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把举报信寄给各级领导,加重举报的难度,或由于接受举报的单位认为不属其所辖范围而又未予移送,使群众举报石沉大海。(2)有的举报信被转到被举报人单位查处,结果落入被举报人手里,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举报人的恐惧心理而影响举报的积极性。(3)举报行为未很好地与物质利益挂钩,往往自有自身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侵犯的人才会去举报,而更多的人则奉行“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哲学,使人民群众举举报的作用被大打折扣。针对上述缺陷,我们认为我国的举报制度至少应特别重视以下两个方面的完善:一方面,必须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对上级交付查处的举报案件不得交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查处,而应视举报的案情性质交由被举报人所咱单位的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应的监督机构查处。接受上级交付查处的单位,也不得把该举报案件转由其他单位查处。对于泄露举报案情或举报人的,以及被举报人(或通过第三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告的,应当分别追究其泄露国家机密与报复陷害的法律责任,以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各项权利不因举报而受侵犯,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举报人要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以鼓励更多的人举报贪赃违法犯罪。举报的罪案一经查实,就给予举报人以相应的奖励。奖励幅度要与查实的贪赃总额和对犯罪分子罚金的幅度联系起来,在罚金额和贪赃额的总和中按一定的比例提成。举报的贪赃事实属实的虽未达到犯罪程度,也应对举报人予以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总之,尽管反腐败斗争和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但只要我们能从教训中汲取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就一定能够实现遏制腐败的目标。


【作者简介】
刘炎(1944-),男,天津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才光(1930-),男,福建福州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培训处教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