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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三)加强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有效约束权力的滥用。


  

  职务犯罪从其政治学特征来说,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即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职务犯罪;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因此,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依靠体制创新抑制腐败现象,是我们在实践中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好的体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加强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之一就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与制衡,保证权力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过于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件中反映情况来看,权力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将为人民谋利益的权力变成了为个人谋私利的权力。如厦门海关在杨前线任关长期间,人、财及业务由他一人说了算,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策,根本谈不上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其他涉案的“高官”也是如此。而正是过分集权为他们提供了充分“自由”,膨胀了他们个人的意志,最终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因此,在进行改革创新过程中,应从工作制度安排、规则设定、具体操作等方面来科学设置管理权力,寻求权力集中与分解的最佳平衡,在不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前提下,避免某些部门、个人权力过于集中、权限过大的现象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用人机制,彻底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等领域中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进一步完善工作岗位交流、职位公平竞争上岗制度,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中央已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推进财政制度改进,强化资金管理、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具体工作中坚决予以贯彻执行。


  

  (四)增强监督机制的监督能力。


  

  要严惩贪赃就必须揭露贪赃,揭露是严惩的必要前提。而要充分揭露贪赃,最主要的是必须完善对贪赃犯罪的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监督的类型有单位内部和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有设立在各级党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纪检与监察组织的党政监督、有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还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监督等。现行的监督机构、手段不可谓不多,然而这种监督体系庞杂、分散、乏力,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甚至形同虚设,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很多具体制度,特别是在有效监督、制约领导干部方面就急需改进。因此,我们认为,增强完善监督机制,并不在于增设新的监督形式或主体,而在于理顺现行各种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从而形成一个有序高效的监督系统。对此,我们建议: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各监督机关的职责及方式和方法,使各监督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其次,要加强人大监督,发挥人大的总监督职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在国家机关中居于主导地位,但由于人大组织建设不力,人大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加强人大组织建设无疑是强化人大监督的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只有健全完善人大的组织建设,权力机关才能确实担负起宪法所赋予的职责。再次,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应再承担法律监督职能。因为法律监督者只有置身于司法活动之外,才能客观公正的进行。如若不然,当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进行司法活动时,合法、公正、有效的监督就无从谈起,更遑论对其自身的监督了。第四,要大力提高舆论监督的力量,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焦点访谈》之所以能成为上至总理下至百姓都喜欢的节目,就在于它敢说真话,能说真话,敢于鞭挞社会违法、丑恶的现象。但神州大地毕竟只此一家,为什么?原因就在于新闻工作者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总结《焦点访谈》的实践,尽快出台符合中国国情和新闻报道规律的法律,对报道工作的程序、渠道以及素材收集等作出明确的界定,使新闻媒介对司法工作和其他工作的报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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