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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3、“三机关一部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犯罪现象日趋严重。仅厦门特大走私案,就涉及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200多人。正是上述“三机关一部门”一些人经受不住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的种种诱惑,放弃职责,支持、包庇他们的犯罪行为,才使得厦门关区走私犯罪愈演愈烈。在党政机关方面,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收受走私集团贿送的巨额钱财,向公安部门施压,放行被查扣的走私货物;向国有石油公司施压,为赖昌星集团走私成品油提供仓储条件。刘丰对赖昌星提出来的要求,不管是不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从不推辞。在口岸管理部门,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收受赖昌星钱物折合人民币100多万元,并由赖昌星出资为其包养情妇。杨前线也应赖昌星要求同意厦门海关部门在海鑫堆场设立“监管关”,并安装与海关联网的电脑网络设备,使赖昌星走私集团得以利用海鑫堆场大肆走私香烟、汽车、化工原料等货物,总案值达100多亿元。在执法执纪部门,厦门市国税局原总会计师兼稽查局原局长李鹭琪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70多万元。李鹭琪放弃职责,明知赖昌星涉嫌走私违法犯罪,却从未对其所办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也未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致使国家巨额税款流失。


  

  4、金融部门中的职务犯罪现象突出。职务犯罪发生的领域,除“三机关一部门”外,在其它部门也不断发生,金融部门尤为突出。一些国有银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违规放贷,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厦门特大走私案中,工商银行厦门分行行叶季谌多次给远华公司贷款,金额高达2。3亿元。赖昌星等人给他以600多万元的“高额回报”。工商银行鹭江支行原行长陈克达收受远华集团贿赂后,先后于1997年、1998年两年间,在没有召开贷审会的情况下就先后贷给远华犯罪集团1多亿元人民币,至今仍有9200万元无法收回。


  

  5、受贿罪十分突出,受贿手段狡猾、隐蔽。在厦门特大走私案件中,受贿案件就有175件,占案件总数的62。3%。这说明在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是干部队伍中腐败分子捞取不义之财的重要手段。从查处案件情况看,受贿手段除了收钱(索钱)办事外,犯罪分子还经常变幻手法,有的趁企业改制之机,收受原始股票、债券;有的利用出差、出国、买房装修、旅游等时机,要求、暗示他人“赞助”;有的以“借款”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有的在逢年过节时,收受实为贿赂性质的所谓“礼金”、“红包”;有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不直接出面,而指使其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还有的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进行斡旋受贿。与此同时,收受贿赂还包含了其他利益,如“性贿赂”(送养情妇),“关连贿赂”(为权力者子女出国、经商提供方便)等。这些行为,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受贿罪,但危害同样严重,甚至有过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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