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本市场法治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资本市场法治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市场的发展水平。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主要手段创造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法律秩序应是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
就执法而言,除了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外,还应当从执法力度的得当、执法方式的灵活、执法手段的改进以及加强执法的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对于执法力度,应当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柔性”执法局面。一般而言,被监管者是否实际做出违法行为,取决于他对违法利益、违法成本、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三个变量的权衡。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恰恰就是执法不严,对于机会主义缺乏打击力度和威慑作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者是出于培育证券市场的需要,或者是地方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门的阻挠。证券违法违规受罚太轻极易产生违法行为对守法行为的替代和示范效应,这种状况急需改变。对于执法方式,应当积极探索行政和解制度,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对于执法手段,应当不断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网络技术为例,目前利用网络在资本市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普遍化(例如,以开设网站、网店、博客、论坛,建立收费QQ群等方式发展会员、客户,提供有偿投资咨询),而网络技术的特点,又造成了当前执法的困难,如隐蔽性强、证据保全难等。因此,提升执法手段对于执法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对于执法中的国际合作,应当积极开拓与域外执法机构的信息共享制度、请求提供协助制度等,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涉外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升。
就司法而言,应当重点解决如下问题:首先,从立法技术上增强证券诉讼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如新《证券法》在虚假陈述、欺诈客户之外,又确立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因而适用困难。尽管证监会在2007年也出台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增强了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规范,但其法律效力过低,且未对民事赔偿制度进行系统性规定,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制度性障碍仍然存在。为此,应尽快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以“增加违规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为核心思想,以对投资者倾斜保护为基本原则;由在资本市场中占据强势地位的上市公司、证券机构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设计出更加公平、合理的赔偿计算标准。其次,应尽快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以减少投资者的维权成本。这不仅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也减轻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及法院的工作压力,可谓一举多得。最后,应建立与资本国际化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近年来,诸多境外理财产品进入国内,由于属于“新生事物”,尚未被纳入相关的监管体制,导致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难题。对于这些境外理财纠纷,如何确定诉讼管辖地、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划分投资者与境外理财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如何保护境内的投资者,这一系列问题都考验着我国的司法审判能力,亟待相关制度的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