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法、证券法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的进一步完善
该问题是对第一个问题的细化。对资本市场而言,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商法的基本法;而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则是经济法作用于资本市场的两个基本支点。
就公司法而言,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例如,机构投资者的大量出现,必然会影响到公司的治理机制;混合金融产品的逐渐衍生,会混淆原本泾渭分明的股权与债权间的界限,增添对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难度;而资本流动的日益国际化,也必然会带动各国公司治理的趋同。
就证券法而言,应当进一步确立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以发行制度为例,目前我国新股发行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就是发行定价问题。为促使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需从制度层面强化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同时,淡化对新股定价的窗口指导。这对于逐步实现从“政策市”向“市场市”的转变,政府主管部门从直接干预每家企业上市的微观事务到宏观上制定规则、监管市场和例外干预的角色转变都极为关键。
对于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应当注重程序的法制化。2007年的“5 · 30事件”凸显了我国资本市场宏观调控的随意性。人们对于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缺乏预期,面对突如其来的效应心有余悸。这种调控程序法制化的缺失,不仅直接造成了资本市场的剧烈震荡,而且有损于政府的信用。在这样的调控机制下,资本市场“政策市”的烙印难以根除,政府依然凭借自己强大的行政力量左右资本市场的发展。“5 · 30事件”中,尽管管理层强调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目的不是打压股市,但股市却以“暴跌”的方式诠释自己的理解。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市参与者越来越多元化,结构越来越复杂,政府再以“粗暴”的行政方式来随意干预股市,相信会越来越力不从心,而其后果也必将是事与愿违。无疑,资本市场需要宏观调控,只是这种调控应当以民主化、透明化的程序进行,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社会公众对宏观调控立法的基本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