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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顾功耘


【关键词】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目标;任务
【全文】
  

  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20年的建设,目前已形成了基本的框架体系。今后的制度发展,可以再分为两个阶段:2010~2030年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对资本市场现行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修改和补充,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制体系;2030~2050年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起比较发达和相对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制体系。


  

  本文主要就未来20年,建设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制体系提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商法理念与经济法理念的进一步交错与融合


  

  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市场的“无形之手”也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二者不可或缺,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应于法制建设层面,这便体现在商法与经济法作用的各自独立却又相辅相成上。对资本市场而言,更是如此。


  

  资本市场的主体身处商业社会,在自然法的理念下,追求着个性的解放与自由。营业自由、投资自由、契约自由是最基本的体现。商法作为市场调节的基本保障,必然要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这种自由的实现。然而,个人利益驱动下的自由走向极致便会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破坏,而这反过来又可能对个人利益造成巨大损害。此次的金融危机可谓是一个经典注解。因而,政府的“有形之手”应当适时地发挥作用。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管理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肩负着规范国家管理经济行为、弥补市场自身缺陷的使命,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与“无为而治”之间寻求平衡,实现政府对经济“有限干预”与“合理干预”的理想目标。


  

  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总体情况来看,商法理念与经济法理念还需进一步交错与融合。资本市场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日渐丰富、资本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享受着创新所带来的利润的同时,需要国家站在战略的高度审视这些创新所伴随的潜在风险,时刻以资本市场的安全为导向,对各交易主体的自由行为进行检测。如果某项业务的创新、某类产品的衍生并不会对整个资本市场产生系统性影响,基于对市场自由的尊重,政府无须也不应介入;反之,则不然。就像资本市场的私募与公募一样,私募的对象本身具有一定的财富和投资经验,无论是从节约公共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尊重投资自由的角度,都不应过度监管。而对于公募,基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整体利益考虑,就应当实施相对较为严格的监管。因而,在今后资本市场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如何平衡商法的自由理念与经济法的干预理念,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它直接主导和影响着资本市场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尤其是,金融危机过后,这个问题对我国今后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更为关键。西方将缺乏足够监管的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但在我国的语境下,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我们需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创新,而非抑制或阻却创新。创新需要给资本市场交易主体足够的自由,而监管的强化又必然会对自由予以干预,二者关系如何处理,是需要大智慧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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