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的反内幕交易制度
郭锋
【关键词】反内幕交易制度
【全文】
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部署。据披露,今年1~10月,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在现有立法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系统性的构建中国特色的反内幕交易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反内幕交易制度的价值取向
内幕交易在全球资本市场每天都在发生,交易所和监管机构或者熟视无睹,或者在舆论的压力下偶尔查处之,基本上都表现为消极执法,其原因何在呢?一是对内幕交易存在道德认同感,经济学家甚至认为它可以产生激励机制;二是内幕交易的主体大多是官商勾结的利益集团,甚至涉及监管者的利益;三是取证困难,面对已被揭露的内幕交易,也往往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追究的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证据的支持。投资者都比较痛恨内幕交易,但又千方百计地寻找内幕消息—至少在中国是这样。许多人之所以来证券市场,就是想借助内幕交易致富。但内幕消息并不好找,经常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即使内幕交易与商业道德和交易习惯并没有严重的冲突,但由于内幕交易必然会助长人们的投机取巧心理,放大人性的私欲,并损害证券市场的公正秩序,对普通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主流的监管哲学仍然对它持否定性态度。
我国反内幕交易的价值取向应当是:
(一)反内幕交易的重点主要是机构大户,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私营企业。
(二)建立投资者、交易所、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相互联动的反内幕交易机制。
(三)适当缩小内幕人员的法定范围,将主观上没有故意的内幕信息继受者排除在外。
二、构建中国特色反内幕交易制度的路径
(一)在监管层面
一是从内幕人员登记制转变为内幕交易黑名单制。证监会要求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但这一做法的效果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