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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代司法审查的兴起

  

  转型时期的司法审查预示了现代的司法审查,法官立法的领域不仅限于正当程序,而是扩展到法院管辖的整个领域。美国现代司法审查的兴起是由诸多因素导致的。


  

  三、宪法与司法观念的变化


  

  现代司法审查的出现是美国社会变迁的产物,此种社会变迁在观念上体现为宪法与司法观念的变化。在一些人的心目中,美国宪法由神话变为工具。


  

  史密斯在《美国政体的实质》(1911年)一书中将宪法描绘成一种反民主的反动,反对多数人统治,简直就是一起阴谋的产物。[23]比尔德在1913年出版的书中认为,制宪者们把新政府建立在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宪法因此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威胁的人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合众国宪法运动主要是由四个在《邦联条款》下受到损害的动产集团发起和推动的。这四个集团是货币、公债、制造业、贸易和航运。他们从中获得了直接的利益。因此,把宪法视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没有反映派别的利害,没有承认经济的矛盾,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根据比尔德的理解,宪法并不具有神圣性,而仅仅是经济斗争的产物。[24]


  

  无独有偶,帕灵顿在1920年出版的《美国思想史》中对美国宪法作了类似的解说,他指出,1787年宪法制定时,大财产集团总体上占据了有利的战略位置。宪法是北方财团与种植园主联手对小财产所有者的胜利。制定宪法的领袖们对经济利益的实际考虑远大于对抽象政治理论的考虑。[25]


  

  宪法被通过后,一直被美国人认为是人类的杰作,制宪者也被认为是半人半神。“宪法是天才的作品,但却可由傻子运作”。但比尔德和帕灵顿所代表的观点打破了这种宪法神话。既然宪法不再被认为是神圣的文献(如圣经),那么对宪法的解释也不必非要限定在忠实地解读以发现制宪者原意的范围内。如果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的传统方法根源于对宪法的忠实阅读并发现原初意图,现代方法则倾向于从宪法文本和其意图中寻找依据来证明法官自己的意图,倾向于自由地解读宪法。[26]马歇尔在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中的名言“我们永远不要忘记,我正在阐释的是一部宪法”预示了宪法将适应社会变迁的趋势。将宪法看作广泛的模糊的原则(需要司法的特定化)的汇合是宪法解释的现代方法的显着标志。[27]由于宪法是纲要性的,并且被期望适用很多年,所以通过司法审查使宪法适应社会变迁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了。


  

  司法观念在此阶段也发生了转变,这种转变一开始来自实证主义的冲击。实证主义最早来源于孔德所创立的社会学,强调要以事实为研究对象,而不研究价值。实证主义对法学的影响是产生了分析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凯尔森等人。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学应研究规范而不是价值。他们将自然法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


  

  发源于英国的实证主义法学影响到美国法律界,并促使法学的科学化。奥斯汀的《法理学范围》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仅限于法律自身,认为道德、宗教问题与法律无关,因此不属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受其影响,兰戴尔也把法学研究的目光限定在判例中的法律原则,对自然法也不感兴趣。法学界的这种趋势导致了对之前自然法传统的背离。兰戴尔教授引入苏格拉底问答法,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中。他宣称法学应当是科学,法学研究者的研究室就是图书馆,研究对象就是判例。如同自然科学研究者从自然界中找到客观规律一样,法学研究者从判例中找到客观的法律原则。兰戴尔使法学成为了科学,并使得逻辑和形式理性成为法律的最重要内容。


  

  而霍姆斯也是一位忠诚的实证主义者。他声称自然法法学家是“天真的”,早在1872年,在明确地讨论了奥斯汀的实证主义法理学时,霍姆斯就写道,主权是一种形式的权力,而主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这是因为他有权强迫人们服从或处罚不服从的人,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28]事实上,现代司法审查的兴起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密切,因为由法律实证主义过渡到法律现实主义是顺理成章的事。“放任自由趋势的批判者,包括霍姆斯,甚至在任职于联邦最高法院之前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倡导者就已经惹人注目了。这些批评者知识上的后裔在1937年之后逐渐控制了联邦最高法院。在霍姆斯看来,自然法理论家们天真地假定他们熟悉的事物必定被所有人作为真理而接受。霍姆斯坚持认为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对社会的主权者将适用的规则的预测。由于这些观点的影响,占支配地位的法哲学观点是实用主义的,以庞德的着作为代表,这些着作强调法律应适应社会变化”。[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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