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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代司法审查的兴起

  

  哈兰大法官的异议坚持的还是传统的司法审查,即审查立法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霍姆斯大法官的异议尽管反对佩卡姆大法官的多数意见,但二者都主张审查立法的合理性。不过,“尽管佩卡姆和霍姆斯大法官都阐明了一种合理性的检验标准,但二者在运用合理性标准的方式上还是有着根本的不同。佩卡姆的法律意见表明,被质疑的法律的合理性必须作为客观事实由法官根据自身独立的判断来确定。在判断洛克纳案的法律无效时,最高法院实际上用自己的判决代替了立法者的判断,认为该法律与治安权可以合法地实现的任何社会目标之间没有合理的关系。作为要由法官自身加以确定的一种客观标准,有关合理性的解释渗透在洛克纳案的法律意见中”。霍姆斯却认为,评判的标准不在于我们是否认为该法律是为了公益,而是一个理性的人是否会合理地持有那种信念。如果一项法律的性质和影响是有争论的,那么立法机关有权作出自己的判决,而且就立法机关已经决定的问题来说,法官们个人的观点不应当取代立法机关的判断。……对霍姆斯来说,标准就是:理性的立法者是否会认为该法律是达成预定目标的合理的方法。[15]


  

  洛克纳案是转型阶段司法审查的显着例子。借助实体性正当程序,最高法院积极行动,在1890年至1934年间,最高法院根据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驳回了近200个州行政法案,[16]并且宣布了大约61件联邦法律违宪,其中大部分依据的是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


  

  与传统司法审查确立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不同,洛克纳案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审查立法的合理性。“按照这种方法,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自由地推翻任何规制经济事务的法律。这种权力似乎就是意志的事物—立法,根据《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的词语,而不再是判断、裁断或解释”。[17]这个阶段的司法审查一方面仍然具备解释宪法、适用宪法的外衣,另一方面则审查立法的合理性,决定社会的政策并进而造法。布丁激烈地批判这一时期的司法审查背离了司法审查的本意,使法院过多地介入到立法者的事务中。[18]而赛耶在1893年发表的《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一文中,认为法院有司法审查权,但其行使范围要受到限制。“在司法机构确实有权的情况下,其权力的全部范围就是,为了决定被适当提交给法院的诉讼问题,判决有争议的特定权力之行使是否为宪法所禁止”。[19]因此,法院行使的应当仅仅是审查立法的合宪性,而不是合理性。赛耶的司法审查观念还停留在传统阶段,即司法审查使用的场合很少,并且其范围也应该很有限。“既然法官控制并纠正违宪法律的机会如此有限,那就可以理解为他们在获得这种机会时的控制范围也是极其有限的”。[20]赛耶的反思不过反映了其对传统司法审查的追思。但这种对传统司法审查的认识,在转型阶段渐渐被法院在正当程序方面的实践突破了。


  

  这个阶段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转型阶段的司法审查:一方面,司法审查制度具备传统阶段“适用”宪法的形式,不承认法官在立法;另一方面,在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运行中法官拥有广泛的立法权。正当程序尤其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广泛应用就体现了法官的广泛的立法权。司法审查权渐渐变成了立法权的变种。


  

  由于以下因素的存在使得司法审查性质的转变是模糊的:(1)这个发展名义上受制于宪法,表现为对第五和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司法“解释”。(2)传统阶段出现的在主流之外的几个原则为这种表面上的一致性提供了受欢迎的基础。(3)建国者在其政治哲学中确实非常重视财产权。这个事实使得法院可以容易地引用它们和宪法去扞卫新的策略。(4)新旧法律观点之间的战斗。19世纪末一个新的法律观点学派法律现实主义产生了,他们认为所有的裁判不仅是一种,例如自由放任的法学都内在地是立法性的。[21]


  

  由于这些原因,司法审查的根本变革在那些推动其变革的人的观念中是模糊的。法官造法的决定性的第一步是被这些法官创造的:他们否认他们所做的与历史上美国的法院所做的有不同,或者他们所做的就是实施并保护宪法。一方面他们偏离传统时代的实践,这个转型阶段的法官非常坚持其理论,其对司法审查本质的传统理解(适用宪法而不是创造宪法)。所以,这个阶段可以被称为过渡阶段:由传统阶段过渡到后来的现代阶段(拒绝早期司法审查的理论和实践)。[22]


  

  这一阶段的司法审查之所以被称为转型阶段的司法审查,是因为它分享了传统阶段和现代阶段司法审查的特点。一方面,在很多领域,法院继续采用传统的方法去解释宪法和进行司法审查,保持了与传统时代的联系性。法官们继续坚持这样的自我意识:法官是宪法的忠实扞卫者。另一方面,法院的实践具有现代司法审查特征。在经济领域的规制中,法院运用实体正当程序对立法进行广泛的审查。在这里,判断与立法的本质区别不存在了,并且判断成为了立法权力,司法审查权成为立法权的变种。这就是现代司法审查的特征,只不过现代司法审查将这种司法造法推广到所有宪法领域,而不仅限于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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