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下游犯罪”是对“上游犯罪”的进一步推动。“下游犯罪”一旦成功,将反作用于“上游犯罪”,是对“上游犯罪”的鼓励和进一步推动。有学者认为,洗钱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发展其犯罪产业的主要手段。川也就是说,洗钱犯罪为其“上游犯罪”打开了天窗和通道,使上游犯罪有利可图。最终形成一种相互作用的互动模式,以此推动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的双向发展。
研究上述关系,对于我们制定控制洗钱犯罪的有效方略与对策是十分重要的。
四、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洗钱犯罪虽然是一种新型犯罪,但发展势头却异常迅猛,社会危害性也日趋增大。主要表现在:
(一)破坏金融秩序,并易造成金融风险。洗钱犯罪的具体方式很多,如用交通工具带出境外、购买不动产、投资娱乐业、代为销售走私物品等,但最常用的方式还是通过金融机构的转账进行洗钱。随着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的日益猖撅和严重,犯罪分子和犯罪组织的非法收人数额大幅度增加,水涨船高,洗钱数额也在猛增。由于这些钱均为预算外的游资,当数额巨大时,必然对我国或某一地方的正常金融秩序形成冲击。加之它抽逃迅速、投机性强,必然直接影响和损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最终造成金融动荡和金融风险,破坏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甚至直接导致金融危机。
(二)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并易造成对国家经济市场的干扰与破坏。由于洗钱的资金数额一般均巨大,除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受到冲击外,也肯定会牵涉到国家的经济秩序,给国家的经济市场带来危害。有规模的洗钱资金和洗钱活动一旦形成气候,尤其是渗透到国家的经济领域里来,就必然给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带来混乱,甚至形成对经济市场的千扰和破坏。洗钱犯罪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其危害之深、影响之大也是其他犯罪无可比拟的。
(三)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洗钱犯罪的最大特征或特点就是对其“上游犯罪”的掩饰或掩盖。其实不法分子通过一系列的洗钱活动,不仅掩饰或掩盖了其“上游犯罪”非法所得及赃款赃物的真正性质和来源,而且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司法机关追查或追究这些犯罪时受阻。这不仅为一些犯罪分子掩饰其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也为其逃避侦查和打击提供了机会,最后使这些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和制裁。
(四)为新的犯罪积累资本,并继续破坏社会秩序。不法分子通过一系列的洗钱活动,不仅使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而且也为他们积累了大量的犯罪资本,为其重新进行更大的犯罪活动奠定了经济基础,甚至形成犯罪产业和更大的反社会势力,在客观上增强了他们同政府和社会进行对抗的能力。由此可见,洗钱犯罪不仅是其“上游犯罪”的延伸和继续,更是对今后犯罪的推动和发展,进而造成一种犯罪蔓延和发展的恶性循环,形成对社会秩序更大的破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