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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及其控制

洗钱犯罪及其控制


李晓明


【摘要】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非法所得和非法收益,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试图通过伪装使之合法化的特定行为。各国对洗钱犯罪范围的界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具体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将其严格限制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范围之内。洗钱犯罪破坏金融秋序,易造成金融风险;扰乱国家的经济秋序,并易造成对国家经济市场的干扰与破坏;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为新的犯罪积累资本,并继续破坏社会秋序。时洗钱犯罪进行有效控制,首先应确立一个正确的战略方针,即防范为先,控制为主,打击为补,合作为辅;还应建立专项立法;建立金融系统内部的有效防范机制;注意加强控制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加强对洗钱犯罪的侦查与打击力度。
【关键词】洗钱犯罪概念认定;社会危害控制方略
【全文】
  

  洗钱罪是我国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近年来,国际洗钱活动十分猖撅,洗钱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列为21世纪十大犯罪之首,我国也出现了为毒品、走私犯罪洗钱的犯罪行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我国将面临国内国际洗钱犯罪的双重压力。所以,重视和密切关注此类犯罪的动态与发展,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基本对策,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洗钱犯罪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关于洗钱犯罪的定义,有通说和特定说两种。通说定义是:明知是非法所得和非法收益,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试图通过伪装使之合法化的特定行为。特定说是指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所专门规定的洗钱犯罪定义。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为洗钱犯罪规定的定义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特定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具体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而有些国家,如瑞士刑法典就没有限制,包括所有犯罪所得。由此可见,各国对洗钱犯罪范围的界定是不完全相同的。笔者认为,我国洗钱犯罪的法律特征包括:


  

  (一)洗钱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等;直接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毒品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9种犯罪,其他犯罪因其不能产生非法所得而不宜列人;走私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10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犯罪,第四款一般不包括,除非有受贿情况。其实,我国目前真正的洗钱活动决不仅限于上述三个范围,此外如贪污贿赂、组织卖淫、赌博等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未能在洗钱犯罪中体现非常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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