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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选择权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现金选择权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彭鹏;王丽


【关键词】现金选择权
【全文】
  

  现金选择权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目前相关规范较少。近年来,我国已经发生多起在并购重组中使用现金选择权的案例,其中一些引发了一定的争议。2005年《公司法》引入的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制度在并购重组中也经常与现金选择权发生重叠。如何对待现金选择权,如何处理现金选择权和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关系,如何确定现金收购价格以及其他一些争议,是法律应予以回应的问题。


  

  本文以收集到的国内近年来使用现金选择权的并购案例为基础,旨在对现金选择权的适用范围、现金选择权与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关系以及现金收购价格的合理性等问题作出探讨。


  

  一、现金选择权的定义


  

  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尚未对现金选择权作出规定,仅有的规范性文件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规定,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从这一定义出发,现金选择权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现金选择权的适用范围。根据《指引》,现金选择权适用于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指引》没有直接提及现金选择权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适用。但是,《指引》第一条即规定:“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因此,现金选择权也可以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本文限于篇幅,研究范围不涉及上市公司收购中现金选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是现金选择权的功能。现金选择权是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因此,现金选择权在功能上是为在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分立等事项中持异议的股东提供一个出售股份取得现金,退出公司的机会。


  

  三是现金选择权的实施。现金选择权制度的实施,依赖于第三方。第三方是指除上市公司和异议股东之外的法律实体。第三方由上市公司负责联系,一般与上市公司存在密切联系。


  

  二、现金选择权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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