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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被盗案中的银行责任探析

  

  2.存款人的“消极行为不举证”权利


  

  根据证据学原理和基本生活常识,“消极行为不举证”是维护民众权利和社会稳定预期的重要原则。具体到司法过程,法官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举例而言,司法过程中不能课以被告人张三举证自己没有杀死李四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存款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将网上银行认证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是在证明存款人存在过错上,应当由银行举证,不能让存款人对自己没有泄露信息的行为举证,因为不能强求任何人对没有做过的事情举证,事实上这在技术上也是难以操作的。让存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泄露信息,事实上已经在法律上预判了存款人的败诉,是非常不合理的。这样分配举证责任虽然在客观上加大了银行的举证难度,但还是可以实现的,而且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系社会总体的公正度上也是不违背法理基本精神的。


  

  3.银行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应然性论证


  

  (1)银行控制网上银行交易的信息资料。网上银行交易的数字信息都在银行的网络系统中,由银行控制掌握,存款人很难调取。通过数字化交易的信息资料证明银行的过错,对于处于信息弱势的存款人一方,几乎无法实现,所以关于交易信息合法、合规等证据应由银行负责举证。


  

  (2)网上银行的高度技术性使存款人举证不能。网上银行的高度创新性和技术性,造成了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存款人交纳服务费享受服务,是基于对网上银行技术和银行公信力的信赖。网上银行的信息、技术等归属于银行,在网上银行开放化、无纸化、虚拟化的发展中,存款人固化证据非常被动。在存款人和银行发生法律争议时,对于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资料的举证,存款人只能出示交易凭条,其他信息资料处于举证不能状态,这方面的事项应由银行负责举证更现实。


  

  (3)银行举证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资料成本相对较低。银行是网上银行系统资料的所有者,对于交易等信息资料的保全和调取相对容易。虽然存款人可以将对银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等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这种证据相对较少,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较弱,而存款人要获得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资料的难度大、成本高,所以,应当由银行举证。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中也指出: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银行的公信力,举证时银行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存款人只能提供尽量真实完整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提供交易记录的证据,尽可能提供关于被盗资金相关的记录,无须承担其他关于银行过失或者系统漏洞方面的举证。如果银行认为是存款人没保护好银行卡或认证密码等原因致使银行的钱被骗,负责举证的自然就应该是银行。以该函复为据,也应由银行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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