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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被盗案中的银行责任探析

  

  从银行方面来讲,一方面,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定的金融服务。网上银行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银行在开发设置网上银行系统及其安全防范等方面相对于存款人而言具有明显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另一方面,银行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其运作的有序稳妥既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稳定的需要,必须从法律层面对其正常的营业权利和秩序加以保障。


  

  从存款人方面而言,一方面,其作为银行客户,自然有获得安全稳定的金融服务的当然权利;另一方面,其在网上银行办理后以及后续的操作过程中均负有审慎操作的注意义务,应尽量避免自己的银行密码等私密信息泄露。


  

  综上,可知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同时考量银行与存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笔者认为应考虑如下因素:


  

  1.主流学理观点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不适用


  

  (1)汉德公式的不可操作性。有观点主张将本案作为侵权案件处理,则应以激励当事人的事故预防成本达到社会最优水平作为核心目标。考虑到案件涉及的是双边预防的问题,如果“一刀切”由银行承担损失,将导致所有网银存款人不会主动采取必要的预防行为,而银行仍需对并非因其预防不充分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情形显然是无效率的。但是,基于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学原理,银行应对其新开发的网银产品,在产生收益的同时所附带的负外部性及交易风险,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此,判定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即其是否达到了社会最优预防水平,就成为了确定责任的关键。对此,引入汉德公式,对B(预防成本)、P(事故概率)、L(事故损失)三者进行定量分析。当B < PL时,银行没有预防构成过错,反之不存在过错[13]。


  

  但是,汉德公式将损失数学化,在现实中不具有可操作性。B(预防成本)与P(事故概率)和L(事故损失)比较的综合指标很难量化,个案的量化指标也不同;而且,这三项指标随着技术的进步、市场环境的变迁也不断发生变化。所以,以此区分过错司法成本过高,并不精确,难以得到广泛认同,导致其公式适用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开展。


  

  (2)罗森贝克规范说的证据学悖论。根据罗森贝克规范说,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要求适用关于权利产生的规范,所以,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相应地,否认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就权利妨碍的法律要件事实、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或权利限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14],也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案例中,存款人在主张网上银行存款被支取,应由银行承担责任时需要证明:①银行卡内资金被他人盗取的事实;②银行的业务过错或技术漏洞与存款人银行卡内资金被盗的关联性。然而事实上,存款人只能证明银行卡中钱财被取走的事实,但无法留存证据证明被盗款项不是自己所提取,因为无法对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留存证据。对于银行方面的过错与资金被盗的关联性,限于信息的局限性和技术难度,连银行举证都存在困难,存款人对此举证几乎成为不可能。所以,基于双方举证能力的综合考量,宜将主要的举证责任配置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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