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被盗案中的银行责任探析
陈冲
【关键词】网上银行被盗案;银行责任
【全文】
一个健全的社会,不仅要有公平的利益分配制度,而且要有公平的损失分配制度。
—【德】埃塞尔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ing)也称网上银行业务,属于传统银行业务的一种制度创新,实际上是银行业务在网络上的延伸,是虚拟银行的一种[1]。自从1995年10月,全球第一家网上银行—美国第一安全网上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 SFNB)[2]成立,开创了技术推动银行业发展的先河,网上银行便以其便捷的优势迅速风靡世界,拓展了传统银行业务的范围。与此同时,网上银行又同时需要面对网络世界的各种风险因素。高度技术性、虚拟性、便捷性以及风险性的并存使网上银行成为一把“双刃剑”,在实践中挑战着现行法律的相对不周延。因网上银行被盗而发生财产损失后,如何在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妥适分配损失而发生的案件,就是网上银行“双刃剑”特征的一个明显例证。学者认为,事故所生的损害的归责原则不应同于行为所生的损害的归责原则,其决定不是根据“交换公平”的原则,而是根据“分配公平”的原则。[3]思虑于此,本文选取近来多发的网上银行被盗后财产损失的案件作为经验材料,目的在于分析和探讨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妥当确定此类案件中两造的责任分担,配置举证责任,以期对基于周全利益衡量背景下的案件解决和案件当事人利益与不利益的均衡分配有所助益。
一、案例引入[4]—损失承担和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症结
2004年,王某在某银行网站上办理非签约个人网上银行注册,申请在该网上银行进行登录、查询、缴费等功能操作。2006年12月9日,王某到银行对银行卡分别办理了柜台存款人网银签约及柜台网银账户追加手续。12月20日,发生网银转账1万元,同日,王某以其与网银绑定的银行卡被盗1万元为由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侦查未果,王某认为其银行卡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被支取的1万元系被他人盗取,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存在漏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
这种网上银行被盗的案例,自网上银行兴起以来就屡见不鲜。例如福建省安溪县为治理诈骗而关闭全县自动柜员机案,2002年发生于中国农业银行永嘉支行的首例网上银行被盗案,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晋江营业部777万元被盗的国内最大网上银行被盗案等。通观这些案件,网上银行被盗发生财产损失后的责任认定和损失承担是案件的核心争点,而这一核心争点之有效解决的法律症结则又在于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举证责任的不同分配直接预设了司法判决中对立两造的利益与不利益。以上述案例为例,存款人王某对其网上银行存款被盗仅能做到最基本的受损事实主张,对于侵害行为人和具体的侵害事实以及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性等都无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和支撑;面对存款人的指控,银行可能抗辩是存款人自己支取了相关钱款,或者因存款人自身过错泄露了网上银行的交易信息或者相关认证密码导致侵害行为人有机可乘,主张损失应当由存款人承担。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仍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证据学原理,由存款人王某对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存在漏洞等相关问题负举证责任,则极有可能使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利益状态处于极度失衡状态。相反,如果将此举证责任完全委诸银行,则亦有可能使存款人在日后的网上银行过程中,演变为“权利睡眠者”的角色,不履行最基本的审慎操作注意义务,使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如何在此类案件中妥适地在两造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