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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SR——企业社会责任

  

  1.时刻检查生产商的生产结构,以确保控制成本。


  

  2.协调不同生产商,不会因争聘工人而引致工资上涨。


  

  3.生产商大多聘请由乡郊出来城市打工的移民工尤其是年青女工,他们大多对自身权益不大认识。


  

  4.生产商与生产地政府合作,往往逃避当地对工资、工时及其它劳动情况的法律规定。


  

  5.跨国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就生产商的工人工资及工作条件有绝对的发言权。


  

  跨国企业在国际分判中,完全操控价格,不断扩大其利润。然而,国际分判本身也是一把两刃利剑(a double—edged sword),企业固然可以因操控价格而得到暴利,但亦因其不直接监控生产过程,亦同时,为企业带来新的管理风险,特别在产品的质量,生产时的劳工问题与生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这一切都令企业容易受到攻击,而形象受损。[19]


  

  事实上,在国际分判的过程中,企业作为买家,操控生产的价格,而为了赚取丰厚利润,不断向生产商调低其买价及缩减生产时限。不少生产商在无议价的能力下,惟有接受越来越苛刻的订单。[20]最后为了节省成本便转嫁危机,最后受苦便是工人,这亦形成不少血汗工场(Sweatshop)。[21]


  

  血汗工场对劳工的剥削引发西方消费者极大反感,亦引发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的消费者运动。消费者的声音非常清晰,就是要跨国企业承担其生产商的劳工权益的问题。强大的消费者运动,威胁着企业的利润,消费者压力越大,企业越努力执行其社会责任。[22]为了讨好消费者,亦同时维护其在国际分判中的庞大利益,跨国企业便提出了生产行为守规。[23]生产行为守规有两面特性,一方面是一种公关的技巧,以应付强大的消费者运动的指控;但另一方面,生产行为守规亦是跨国企业正式明确宣认对本不属于企业的生产工人负有重要责任,他们的劳工权益应该受到保障,[24]这亦成了民间组织以此为基础,监管跨国企业的生产商的生产情况。


  

  事实上,生产行为守则的诞生亦显示自由贸易下的国际分判的问题。企业的生产行为守规本身就有两个前设。第一。生产地的法律有重大漏洞或生产地政府没有认真执行法律。前者如印度尼西亚最低工资法律。根据印度尼西亚最低工资,工人根本就无法养活自身,何况家人?后者最佳的例子莫如中国,中国劳动法颇为完整及进步,但中国地方政府执法的情况却是乏善足陈。事实上,若有优良的法律条文及体制,并有严格的执法及有代表性的工会,企业的生产行为守规根本就不需要存在。事实上,所有企业的生产守规都清楚表明要求其生产商严格遵守生产地的劳工法则。然而,矛盾就在此,若生产地有完善的法律及执法优良,企业的生产行为守规就变得多余。偏偏企业要求生产商遵守那些不完善的法律,或有良好法律,但没有执行的法律。这本身就是一个内在的矛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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