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CSR——企业社会责任

  

  “自愿”这个特性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特质,从企业角度,这是他们自愿的贡献,并非其基本的责任,[11]因此这是企业对社会的特别贡献。然而,从民间团体的角度,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性质根本就没有法律的约束性,企业自我的监管保证不了什么,最后这只是一种公关的手段。[12]


  

  企业社会责任在商界及民间团体有着冲突的看法。在本文,笔者尝试从一个劳工的民间团体角度,去检视企业社会责任当中的一些问题。由于笔者本身经验偏重于中国的劳工情况,因此,本文只会着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劳工情况,而具体经验则会偏重中国南方工人的经验。以劳工角度来审视企业的社会责任,虽有偏颇,亦未能一窥全豹,但劳工问题却是整个企业社会责任最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大部份企业在处理企业社会责任时,都从技术性角度去处理事情。例如,环境的保护,就处理在生产技术上如何减少污染。而在劳工问题上,工业安全就是最易人手的一项,因为也是可从技术上去处理的,如何确保工人健康,减少工业意外。然而,工人的问题却不能单以技术处理,当中涉及企业的管理、工人与管理阶层的权力关系、及工人与工人间的团结。这一切就不只是技术改善的问题。也不只是企业管理的改革,而是涉及劳资双方最敏感的权力关系,及工人在涉及影响工人自身的厂房事务的发言权。[13]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全球化[14]


  

  企业社会责任在劳工的具体表达是生产行为守规(code of conduct)。[15]生产行为守规的出现是由于西方世界强大消费者运动及劳工运动的出现。经济全球一体化及自由贸易的推动加速了资本流动,资本全世界流动,变得没有疆界。不少跨国企业结束原本其所属地的厂房,透过分判的方法(subcontracting),将生产的责任透过其生产伙伴在发展中国家设厂生产,这令其生产成本大减,但造成企业本土大量失业。发达国家的工人亦因此而投诉发展中国家工人抢夺他们的“饭碗”,造成发达国家的工人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人的矛盾。但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却投诉他们的工作情况十分恶劣,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标准并没有得到提升。[16]


  

  虽然在这种国际分判(international subcontracting)[17]的情况中,跨国企业并不直接生产。然而,他们还是可以控制生产的情况。在国际分判中,买家与生产商的关系十分不平等,跨国企业作为买家,可透过其订单的政策,操控整个生产情况及价格。学者S.Parkash Sethi认为这是一种新的商务运作(neo—mercantilism),这种运作制造近乎一种垄断的情况,将所有利益转向跨国企业。Sethi指出跨国企业在国际分判中,可以有以下途径控制货品价格:[18]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