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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SR——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定义,本身亦反映不同人士的看法。部份学者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责任相对立,认为企业的经济责任是追求股东的最大利益,所谓在商言商。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要满足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公正等公众普遍接纳的观念的要求。[3]然而,这种企业经济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二分法却忽视现实的情况。现在积极“推销”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顾问、公司或学者都认为,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益。不少证据显示实行企业社会责任可以令(1)企业产品增加销路,提高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2)增加品牌声誉;(3)提升企业形象;(4)吸引及留住优秀人材,并容易推动员工工作效能;(5)减少生产成本;(6)吸引更多投资及提高企业信贷评级。[4]简而言之,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增加利润的手段,具有高度的经济意义。因此,企业不应再视其社会责任为一种必须承担的职责,反之应该视之为一种商业策略,透过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达致更高盈利。[5]


  

  美国组织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透过尊重伦理价值及对社群及环境的保护来达致商业上的成就。[6]企业社会责任变成企业运作的一种新模式,是用来达致企业本身盈利的目标。以利润为本的企业社会责任当然受到很多民间团体的批评,然而,我们得要承认,在今天,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己慢慢渗进在企业每一环节,从而达致更大效能及更多利润。[7]企业社会责任再不仅仅是企业的社会参与或社会生活,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亦带动着企业自身与其生产伙伴、以及企业与社会其它组织的关系的改变。而且,其生产商的劳资关系亦因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有所转变,因此,企业的经济行为可以为社会带来正面或负面的影响。[8]简单将企业的经济责任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分割,是未看到二者已经在实际企业运作中,互相缠在一起。


  

  另一种进路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则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来了解。学者Philip Kotler及Nancy Lee则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一种自我承担,透过“自愿”的商业行为及“自愿”地贡献本身资源去改善小区的福祉。小区福祉的解释包含人类的幸福及环境的保护。[9]两位学者十分强调这种企业“自愿”的承担,本身不是法律所规定,甚或不是公众的要求。这是一种超越道德、法律、一般商业运作或公众期望等的自愿性商业行为。[10]然而,这种“自愿”的本质亦成为民间团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大批评。不少企业本身的生产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都订明企业及其生产伙伴必须遵守生产地的劳动法规,然而,绝大部份这些生产地的劳动法规不是远远低于国际劳动标准,就是即使有良好劳动法规,但政府没有力量或是根本不愿意执行法规,以致本来是法定的企业生产行为变成企业“自愿”的良好行为。但是,怎样执行这些良好守则、或哪些守则必须要遵守,哪些守则可暂缓执行,则变成由企业“自愿”地决定,其他人士无从置言。如此一来,公法变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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