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体法规则分析
合法性首先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必须具备实体法所规定的理由或依据。对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实体法规则的范围
实体法首要是指国内法律,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不成文法。《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还特地对实体法作出明确限定,那就是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行政规章不能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据,除非它是为了执行某一种足够清晰地规定了剥夺人身自由以及这种剥夺所应遵守的程序的法律。[32]
实体法还可以指国际人权条约,即是说,剥夺人身自由还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在一系列判例中都强调了这一点。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巴丹诉澳大利亚(Badan et al. v.Australia)案中认为,根据第9条第4款对拘禁的合法性的审查依据还包括国际法,其中首要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3]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合法性要求剥夺自由应与《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允许限制的目的相符,以避免任意地剥夺人身自由。不仅如此,该种实体法还必须与公约中的基本原则一致。[34]即使当国内法律是明确的并且已经得到遵守时,假如国内法律允许专断的或过度的拘禁,那么对自由的剥夺也将不会是合法的。因此,相关法律应具备合理性。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也认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6条“依据法律事前制定好的”的措辞表明,缔约国在限制人身自由权时,应证明此种限制是符合宪章的。这表明,上述措辞不仅指程序法,也指实体法。[35]
(2)实体法的品质
就外在品质而言,用来限制个人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须明确,具有可获知性和可预见性。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一般性意见中认为,授权限制的法律必须相当明确。缔约国要具体说明实行限制的法律规范;授权实行限制的法律必须使用精确的标准,对于实施限制者不能给予无限的权限。[36]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也强调,授权限制的法律还必须具备可获知性和可预见性。可获知性是指法律必须易于为人们所获知,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能知晓法律对某一案件的适用;可预见性则指法律必须足够精确以至于公民能够将之作为他(她)的行为规范,从而知晓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37]一项法律规范不能被视为法律,除非它的规定足够精确,使得公民能够预测其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38]
就内在品质而言,限制个人权利的法律仅仅具备明确性是不够的,它必须具备实质正当性。人权事务委员会多次强调,法律所授权的限制不应破坏权利最根本的内容。换言之,限制个人权利的法律虽然着眼于保护其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但这不足以成为破坏权利实质内容的理由。衡量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是否具备合理性或实质正当性的基本标准就是,它是否国内社会为促进基本人权与自由、民主与法治所必需的。
2.程序规则分析
合法性要求,缔约国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程序法规则所设定的具体要求必须得到满足。正如美洲人权委员会所言,以违反基本的国内规范的方式逮捕或拘禁就是任意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高齐亚诉秘鲁案中,美洲人权委员会认为秘鲁前总统夫人就是以违反宪法的方式被拘禁的,执行逮捕的军警没有法官发布的令状、没有阐明逮捕理由、没有将她带见法官,等等。美洲人权委员会因此认为对她的逮捕是非法的,也是任意的。另外,美洲人权委员会认为,强迫失踪是一种违反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行为,因而也是任意的。[39]
四、结语
总体而言,国际人权条约人身自由权条款中的限制性规定主要采取禁止任意性与合法性的“二要素”模式。这种模式虽然能够用来全面规范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与《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复杂合法性模式相比,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禁止任意性的内涵与外延存在较大的模糊性。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缔约国在执法过程中曲解法理精神或逾矩法定界限的行为,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在其所处理的个人来文申诉案件中,对“剥夺人身自由”、“禁止任意性”与“合法性”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澄清。通过国际人权监督机构的扩大解释,禁止任意性强调缔约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行为必须经受住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检验,合法性强调缔约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行为必须符合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这种解释方法对于消除禁止任意性要素的不确定性具有显着意义,也充分显示出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在解释国际人权条约条文方面的“司法能动主义”。
国际人权监督机构能动解释的结果是,国际人权条约权利限制条款中“二要素”与“三要素”逐步呈现趋同化趋势。因为,既然禁止任意性涵括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二要素”与“三要素”的区分就失去了实质意义。这种情况也表明,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在适用与解释国际人权条约权利限制条款的过程中,趋向于采取一种联系条约上下文的系统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注重在国际人权条约范围内综合考虑各种权利限制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得不同类型的权利限制条件呈现出“要素趋同化、内涵明确化”的趋势。而这,也是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在监督缔约国实施人权义务的过程中对国际人权保护的创造性贡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