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条约人身自由权中的限制性规定研究
毛俊响
【摘要】国际人权条约人身自由权中的限制性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缔约国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地剥夺人身自由。理解剥夺人身自由的内涵,必须综合考察空间、时间和强制因素。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前提条件方面,国际人权条约主要采取禁止任意性加合法性的二要素模式。根据国际人权监督机构的能动解释,禁止任意性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合法性则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受到来自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检验。因此,,国际人权条约权利限制条款中的“二要素”和“三要素”之分已经失去实质意义。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保障;限制
【全文】
目次
一、引言
二、保障人身自由权的例外—允许剥夺人身自由(permissible deprivation ofliberty)
(一)剥夺人身自由的含义
(二)剥夺人身自由与允许剥夺人身自由
(三)允许剥夺人身自由与逮捕、拘禁的关系
(四)规定允许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的立法模式—概括规定与穷尽列举
三、允许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构成要件—禁止任意性与合法性
(一)对禁止任意性和合法性的整体解读
(二)禁止任意性内涵之解读
(三)合法性内涵之解读
四、结语
一、引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6条都是典型的人身自由权条款。这些国际人权条约中的人身自由权条款都包含着统一而独特的表述模式—权利保障加权利限制。首先,通过权利宣告式的条款,承认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权;其次,授权缔约国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剥夺个人人身自由;最后,除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6条外,都规定了被剥夺人身自由人的权利。其中,《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还列举了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六种情况,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法实施逮捕或拘禁。
无论是在专制社会还是在民主社会,保障人身自由权的关键问题并不是此项权利是否得到国家的尊重和认可,而是:第一,在存在允许限制人身自由的J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此项权利在立法上是否被施加过多的限制,从而在实质上失去了存在的可能?第二,即使相关立法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执法机构在限制人身自由权时,是否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前一问题涉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审查,后一问题涉及对执法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审查。可见,国家在保障人身自由权方面的主要义务不是消除各种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现象,而是通过立法界定允许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情形,并规定有权机关在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时所应遵守的程序。有鉴于此,在研究国际人权条约中的人身自由权条款时,就需要对其中的限制性规定进行重点分析。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1]、《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2]、《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2、 3款[3]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6条[4]都含有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缔约国在一定情况下可允许剥夺人身自由,表明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存在例外情形;其次,规定缔约国剥夺人身自由时,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条件。就限制条件而言,上述条款又呈现出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禁止任意性(Prohibition of Arbitrariness)加合法性( Legality)的二要素模式,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和《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2、 3款,强调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剥夺人身自由应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第二,复杂合法性的单一要素模式,如《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它不仅强调要根据法定程序剥夺人身自由,而且还穷尽列举可剥夺人身自由的六种具体情形(其中, 内在地包含剥夺人身自由应当追求合理目的);第三,简单合法性的单一要素模式,如《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6条,只简单规定合法性—根据事先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而未明确规定剥夺人身自由的合理性、禁止任意性等要素,也未详细列举允许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可见,研究国际人权条约人身自由权条款中的限制性规定,重点就是要分析保障人身自由权的例外—允许剥夺人身自由以及允许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构成条件—禁止任意性和合法性。
二、保障人身自由权的例外—允许剥夺人身自由(permissible deprivation of liberty)
(一)剥夺人身自由的含义
在现实生活中,剥夺人身自由存在多种形式。既有司法机关合法剥夺特定人员人身自由的情况,如剥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人身自由;还有行政执法部门、私人机构合法实施的其他形式的剥夺人身自由,如医院限制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的情况。此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在紧急状态期间,人身自由权可能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而非法官来证明逮捕有法律依据。最后,还有本身就被禁止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如因债务而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