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代表人的诉讼权利,规定代表人有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内幕交易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且地域跨度大,若一一征求当事人意见,则旷日持久难以结案,因此,推选代表人时,即赋予其诉讼权利,有利于案件的尽快解决。同时可规定代表人的通知义务,即代表人进行上述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所代表的成员,允许他们反对或退出集体诉讼,另外单独提起诉讼,以监督代表人并保障被代表人利益。
3、授予代表人聘请代理人的权利。
4、完善赔偿金的分配制度。内幕交易民事侵权案件获赔后如何分配,决定投资者是否能有效实现救济。可考虑借鉴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的分配制度,建立通知制度,及时通知被代表人相关费用和分配余额。对于部分成员放弃的金额或由于赔偿金额过小,以至于通知和分配的费用超出可以领取的数额,可设立信托基金等“类似救济制度”。
四、归入权行使的期间
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都规定,归入权在短线交易发生时起2年内行使。但是,这个2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如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6章(b)条规定:“该项利益获得后已达2年以上时,不得起诉请求之。”可以看出,2年是指诉讼时效。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第一项(归入权)请求权,自获得利益之日起两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这个2年是指除斥期间。
根据对归入权性质的分析,主张归入权为请求权者认为2年期间是诉讼时效,即权利人于此期间不行使权利,在时效届满后,就丧失了通过诉讼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主张归入权为形成权者认为2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是权利人行使归入权的期限。如果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行使归入权,则该实体权利归于消灭。
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归入权行使期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法理原则,在特别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时,应该适用普通法的规定,即归入权的行使期间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适用普通时效,也是2年。因此在我国,归入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短线交易收益计算方法
短线交易的收益不是指客观上交易人获得了多少利润,而是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获得的计算结果。由于短线交易的收益涉及相对应的反向交易,因而其计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交易人每次买进的价格各不相同,每次卖出的价格亦有差异。将不同次的买卖相匹配进行的计算方法很多,其产生的计算结果亦差距很大。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都采用低人高出的惩罚性计算方法,即将法定期间内最高卖出价同最低买人价相配,次高卖出价和次高买入价相匹配,如此直至全部匹配完成。该计算方法为美国司法判例所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