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关于行使归入权案件的诉讼程序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章之4规定了因证券交易纠纷提起的集体诉讼的有关内容。该法规定,凡根据该法提起的,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可作为集体诉讼原告的每一件诉讼,均可适用集体诉讼制度。并明确规定了:(1)集体诉讼应当提交的证明;(2)集体诉讼首席原告的任命;(3)集体诉讼首席律师的选择;(4)关于诉讼财产的分配;(5)关于禁止私下清偿或个别清偿的规定;(6)律师费和其他开支的限制;(7)向集团成员进行清偿披露;(8)集团诉讼成本支付等内容。
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是投资者证券权益获得救济的基本保证。
(二)我国关于行使归入权案件的诉讼程序
事实上,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已作出类似美国集体诉讼的规定,按照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诸多配套问题,如原告代表人的权利问题、原告代表人律师费用支出问题、损害赔偿金的分配问题等未能有效解决,因此一直未能真正实施。
若能借鉴国外的集体诉讼制度,并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完善如下,将为归入权的真正实现提供司法程序上的支持,有利于权利的行使:
1、严格代表人的选定条件,一是要求代表人与被告无任何利害冲突,二是要求其有能力代理所有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