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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初探

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初探


沙玲


【关键词】短线交易归入权
【全文】
  

  内幕交易行为不但侵害交易相对人利益,更对证券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它扭曲了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使得证券的价格不能正确反映其内在价值,由此伤害证券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这一基本功能。很多国家和地区均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正秩序,为其证券立法的主要目标。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国外立法通常在对那些已被证实的内幕交易行为课以民事责任(当然还包括行政的和刑事的责任)的同时,辅之以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以下简称归入制度),并以归入制度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沿防线。例如美国证券法除规定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可提起民事诉讼之外,尚规定了一系列内幕交易预防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归入制度。美国证券法的实践证明,该规则带来了举证、法庭调查的简化和诉讼成本的降低;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减少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该制度随后为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所仿效。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对内幕交易的归入制度亦作出了明文规定,但由于规定得较为原则,尚待进一步细化,本文拟就此试做探讨,以期对证券法的顺利执行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一、归入权概念


  

  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再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入上市公司所有的一种内幕交易预防制度。其中,内部人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称为“短线交易”,所获收益称为“短线收益”;而公司因此所享有的收回该短线利益的权利称为归入权。它是一种明示救济,惩治对象为内幕人通过短线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主要目的是通过使内幕人承担民事责任,防止和避免任何证券所有者、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不公平地利用其与发行人的特殊关系获得信息,滥用信息,从中获利,影响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归入权行使的主体


  

  (一)美国立法经验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章(b)项规定,由于受益所有人、董事或者官员与发行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其可以获得内幕信息,因此,当受益所有人、董事或者官员在少于6个月的时间内购买或者出售该证券并获得利润时,发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获得上述利润。如果发行人在60日之内不提出诉讼,则股东可以以发行人名义或者为发行人利益理出诉讼;但是在利润实现之日后超过2年,则不得提出上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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