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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股东的私益交易及其公平交易义务

【作者简介】
习龙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亦供职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注释】本文的形成得益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先生、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陈大刚的悉心指导。
本文所称控制股东,既包括所持股份超过50%的多数股东,也包括虽未形成多数但通过其它方式同样对公司享有控制权的股东。在英美公司法的判例和著述中,支配股东(dDminatingshareholder)与控制股东的含义相同,以实质的控制为标准。多数股东(majority shareholder)以持股数量为界定标准,拥有公司绝对多数(通常为50%以上)股份。多数股东必然成为控制股东,而控制股东却不仅限于多数股东。
也有的学者将英美法上的self dealing称为自我交易。本文认为译为私益交易为妥,为私益而非共益而交易是内部人利益冲突交易的基本特征。自我交易在中文语境中易理解为绝对禁止的不道德交易。
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237。
罗伯特·C·克拉克著:《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页117。
中国证监会相关统计报告揭示,截至2004年6月30日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为1129亿元,涉及1130家上市公司中的856家,其中,通过关联交易拖欠上市公司资金总额620亿元,非经营性挪用上市公司资金509亿元,并且多数存在不能清偿之患。
有关数据,还可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2003),课题研究员黄本尧。
克拉克,见前注,p.120。
参见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准则:分析与建议》。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1994,p.325.
派生诉讼制度由美国、英国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诉讼对象除控制股东、母公司外,还包括董事、经理和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力的人的侵权行为。英美法国家兼采两种诉讼方式,大陆法系国家目前多数只允许派生诉讼(或称代位诉讼)。
克拉克,同前引,页115、123—125。
Marsh,Are Directors Trustees?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Corporate Morality,22Bus.Law35(1966).
Marsh,同上,pp.39—40。
克拉克,同前引,页130—135。
See Michael P Dooley,Fundamentals of Corporation Law,The Foundation Press,Inc 1995,p.627
See Folk,On the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Fundamentals,PP.239—240(1993)
张开平,同前注C33,页261—262。
See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Group.1996,p.386.
See William Cary & Melvin Eisenberg,Corporations,PP.675—688(1995).
See ALl.,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5.02(1994).
See Kahn v.Lynch Communication Sys.Inc 638 A 2nd 1110(Del.1994)
See Mary Siegel,The:Erosion of the Law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24 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27(1999),p.35.
See Bayless Manning,Reflection and Practical Tips on Life in the.Boardroom After V.an Gorkom,41 Bus.LaW1(1995),p.5.
See Sinclair Oil Corp.v.Levien 280 A 2nd p.720.(Del.1971).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于1983年3月转变态度,采纳了如下有关关联交易的修订方案:“纽约证券交易所认为对类似情形的审核和监督最好留给上市公司和申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自行决定”,证券交易所将在怀疑公司存在有损投资者利益的非公平交易时,发出提醒通知。
See Singapore Exchange,the Listing Rules,Chapter 9,Interested person transaction
2001年1月8日修正稿第18条。
See London Exchange,the Listing Rules,Chapter 10,Transactions with related parties.
2000年10月17日修订。类似大陆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准则。
随着20世纪60、7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的推广,纽交所的这一观点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规则所采纳
主要有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的信息披露规则。
此为债权人保护制度与少数股东保护的相异之处。
见证监会200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参考刑法166条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正当内部交易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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