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药事服务免收诉讼费用制度。法律是公共产品,从公共产品的属性上看,它应该由国家免费提供。民事诉讼在许多国家也是免收诉讼费用的,如法国,另有一些国家收取极少的诉讼费用,如美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是收费式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了可不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类型,但是,关系公民健康权和生存权的药品消费类诉讼并不在其列之中。在药品消费决策中,患者是信息不完全状态下的弱者,法律是其权利的最后守护,所以,笔者认为,应将药品消费类诉讼纳入司法救助范围之内,实行免收诉讼费用制度。
没有救济保障的权利形同一纸空文,没有救济制度的法律制度是不完善和低效率的。当个人因与组织的权利发生冲突寻求救济时,通常处于劣势,加之,在药品消费决策关系中受损的患者人数众多而且分散,所以,受损害的消费者通过诉讼进行权利救济的难度大、成本高。通过以上两项诉讼制度的改革,药品消费者的法律救济成本将会降低,在此法律制度安排之下,公立医院和医生代理消费决策的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被诉可能性。诉讼既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一种行为指引,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会约束诉前行为。
结论
药品的特殊性表现为其消费过程中公立医院与患者关系的特殊,只有法律才能解决公立医院与患者现存药品买卖关系和药品消费决策代理关系的冲突问题。确认代理关系,消除买卖关系,作为药品价格机制重要的主体,公立医院与患者关系的正本清源有利于药品需求信息的透明化,市场主体会在真实的市场信息引导下自发地通过商业决策有效地配置资源,实现药品价格机制的市场化改革。
【作者简介】
高红梅,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14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23条、第
25条。
公立医院,参见卫生部《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我国的医疗机构按主办单位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按分类管理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本文中的公立医院指国家所有、政府办的非盈利性医院。因医疗机构是公立医院的上位概念,因论证所需介绍规范性文件中医疗机构均适用的规定时,本文援用原用语,但主指公立医院。
参见(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63号判决书。
参见(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63号判决书。
参见2009年发布的《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17日)。
参见《卫生部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药事服务费”问题答记者问》,来源于: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 mohbgt/s3582/2010 03/46291. 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5月20日。
参见2011年发布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
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