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立医院和患者关系及其法律制度构建

  

  (二)确认公立医院和患者的实然关系:代理


  

  公立医院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处方制订、处方审核服务,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患者药品消费决策的代理人。新医改方案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对提供的上述代理服务收取药事服务费。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部分的内容,规定医疗机构在具备资质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为患者提供处方制订、处方审核的行为是代理服务,明确公立医院与患者的代理关系。法律关系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代理人享有收取代理费用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忠实、诚信地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服务的义务。公立医院作为患者的代理人,进行药品消费决策行为,应履行代理人的信义义务,患者作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履行支付药事服务费作为对价的义务,并履行与药品事务管理和服务公司的药品交易契约,但有权要求公立医院及其代表人在恪守信义义务基础上代为合理的消费决策。


  

  (三)保障患者权利:改革诉讼制度


  

  1.建立“后付”费式的集体诉讼制度。英美法系的集体诉讼制度发端于英国,美国20世纪60-70年代的保护消费者运动反推了集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它促进救济的主要特点是:其一,通过集合众多分散的受损额较小的消费者,降低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成本;其二,实行胜诉酬金制,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从胜诉后获得的赔偿中支出,降低消费者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从经济角度分析,波斯纳认为集体诉讼可以产生诉讼的规模经济。虽然有学者担忧集体诉讼有诱发滥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但是,笔者认为,集体诉讼制度的理念对药品价格机制的改革具有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原因一,药品价格关系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存权,患者的药品消费决策权一直以来处于无保护状态,正是法律应该予以重点保护的领域;原因二,对患者决策权的保护即是对公立医院及医生滥用医疗和药学知识信息的阻遏,可以解开药品价格机制失灵的症结: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需求失真。所以,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的集体诉讼制度补充《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中关于代表人诉讼的法律规定,赋予患者按“后付”费制提起集体诉讼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