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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立医院和患者关系及其法律制度构建

  

  综上可知,目前占据药品终端销售市场近一半份额的公立医院并不具有药品经营合法的主体资格,在实际的药品销售过程中,公立医院权利与义务失衡,患者作为药品消费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基于此,本文认为,以权利与义务统一为内容的公立医院主体地位的明确是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任务。


  

  (二)公立医院与患者关系问题


  

  医生是经注册执业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医师权利里规定,其有权获得工资报酬。据此可知,现行法对医生身份的认定应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那么,医生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其是医疗机构的代表人。


  

  “在医生患者关系中,患者(委托人)将权利授予医生(代理人),后者在很多情况下也是被推荐的服务提供者。权利委托的动机在于委托人认识到他们对于大多数合理的决定相对而言知之不多,而解决这种低效率的最好办法就是找一个了解情况的代理人。因此,信息非对称和代理关系密切相关。”。{2}据图一可见,在药品消费过程中,公立医院的医生通过处方替患者制订药品消费方案,决定购买的品种和数量,但购买行为的结果—付款,是由患者承担。根据代理的基本理论,代理是指一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却归属该他人的行为。{3}本文认为,公立医院与患者构成代理关系。但如前文所述,在现行的公立医院体制下,公立医院与患者实际上还存在药品买卖关系。综上,由图二可见,公立医院在药品消费过程中,既是买卖关系中的卖方又是买方的代理人,主体地位的矛盾及其与患者双重关系的冲突性,是造成药品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药学、医学知识的垄断性和专属性决定患者无法亲自行使药品消费决策的权利,只能将之委授于专业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在此情形下,患者权利的实现必依赖于法律的存在和实行。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对上述关系予以规定。为此,法律制度的设计应重点关注公立医院与患者关系的厘清和患者药品消费决策权利的保障。


  

  三、公立医院与患者关系制度设计与立法建议:以改革药品价格机制为目标


  

  “一个法律制度通过下面一系列办法来达到,或无论如何力图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4}本文关于公立医院与患者关系法律制度改造的逻辑是,通过法律确认公立医院应然的主体地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明确患者的权利,并配之以权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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