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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立医院和患者关系及其法律制度构建

  

  二、现行制度安排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对学者论述的研读、整理和归纳,关于药品价格问题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的观点目前主要有:医院牟利说,此说认为药品价格问题的根源在于被定位于非盈利的、非市场化的医院其实是有牟利动力的,提出的解决思路是医药分开,建立补偿机制,政府增加对医院的收入补偿,降低医院药品加成率或取消医院药品加成销售;医院垄断说,此说认为是医院设立的限制造成了公立医院在医疗市场的垄断,垄断是造成药价虚高的关键因素,提出的对策是政府放松医疗市场的进入管制,如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打破公立医院的垄断格局,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解决药品价格问题;三是招标制度致市场失灵说,此说认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集中了政府管制权力,滋生了腐败,主张取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让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行为完全地市场化;四是政府管制弱化说,此说认为药品的特殊性决定它不能实现充分竞争,政府应该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直接管理,扩大政府定价范围。


  

  出厂价为15. 5元的芦笋片最终以213元卖给患者的高价事件和以0. 1元超低价在招标中中标的牛黄解毒片事件,例证了现行制度未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本文认为,从公立医院与患者关系角度进行考量,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公立医院药品经营实存状态与法律主体资格的背离;其二,公立医院与患者在药品消费过程中关系的处理。


  

  (一)公立医院药品经营者主体资格问题


  

  营利性是市场主体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财产权和经营权的独立性。根据卫生部发布的2010年卫生统计年鉴说明和指标解释中所载,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不具营利性特征,依此,公立医院不是市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据上述法律条文可推论,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准入证书,法律并未要求公立医院申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立医院均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所以现行法律对公立医院的法律定位是非药品经营企业。因此,公立医院不具有经营药品的市场主体特性,也无经营药品的法律主体资格。法律主体资格包涵权利和义务,在“齐二药”案件中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曾辩称医院不是药品管理法律规定的销售者,所以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事实的情况是,目前公立医院均对药品实行加成销售,即:公立医院从药品供应商处采购药品,然后按照最高不得超过15%的加成率定价销售给患者。药品销售利润已成为公立医院日常支出的重要来源。“齐二药”案件的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对公立医院药品经营主体资格的判定是:在目前我国“以药补医”、“以药养医”的机制下,医疗机构一方面通过药品加价的方式获取大量的收益,另一方面却不欲作为药品销售者对劣药、假药等缺陷产品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于理不合,亦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之法律原则相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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