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医院和患者关系及其法律制度构建
——兼谈药品价格机制改革
高红梅
【摘要】在现行的药品价格机制中,公立医院和患者存在交易与消费决策代理两种利益冲突的关系,扭曲了真实的市场需求,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导致药品价格失真。因此,法律制度的构建应重点关注:公立医院和患者交易与决策代理关系的厘清;改革诉讼制度,通过保障患者知情权促进消费信息的透明化。
【关键词】公立医院;患者;法律关系;药品价格机制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1]同时,第23条、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可申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但配制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2]但目前的现实状态是:医疗机构将采购的药品加价销售给患者,被称为药品零售第一终端的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额占药品终端消费总量在4000-50%之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政府开办的、非盈利性公立医院[3]与患者的法律关系,公立医院权利与义务失衡是目前药品消费信息不对称、需求被扭曲的重要原因。“齐二药”案件突出表现了公立医院与患者关系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2006年4月起,11名患者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下简称中山三院)注射了后来被认定为假药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出现肾衰竭等,其中9名患者相继离世。2007年,患者和部分遗属将中山三院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在此案审理中,中山三院称己方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是假药的使用者并非销售者,但法院判决认定中山三院是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4]基于此,本文认为,公立医院与患者法律关系的制度构建应聚焦于:首先,公立医院的法律地位,是药品销售者还是药品使用者?其次,在患者药品消费过程中,与应当的法律地位对应的公立医院权利义务是什么?再次,法律制度应该如何为药品价格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消费信息透明、患者权利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