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的范围
英国知识产权局增设的调解服务,可以普遍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纠纷。然而,考虑到知识产权种类较多,各自规范的目的亦不尽相同,部分纠纷有可能涉及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或者核准权限,涉及公共利益的考量,则不适合进行调解。因此,英国知识产权局建议从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两个方面来考虑相关纠纷是否适用调解程序。[4]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选择,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其发布的调解服务指南中,对于选择调解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适用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进行了具体列举。
(一)适合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
英国知识产权局建议,当出现下列积极因素的时候,调解可能具有优势:1.进行诉讼所耗费的金钱可能会大于基于诉讼所获得的补偿;2.纠纷涉及的法律、事实或者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很可能会上诉从而导致长期的诉讼程序;3.问题高度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当事人;4.当事人涉及多个诉讼;5.双方当事人在现有的谈判中已面临僵局;6.双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后仍希望继续维持其原有的合作关系;7.纠纷涉及敏感资讯的披露;8.双方当事人不希望在诉讼过程中公开隐私与争议。
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下列知识产权纠纷可能适合调解:1.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3.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中涉及相对条件审查的商标争议;4.共同发明涉及的专利权权属纠纷;5.职务发明涉及的专利权归属纠纷;6.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协议中涉及许可期限和许可条件的纠纷。
(二)可能不适合调解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消极因素时,可能不适合进行调解:1.纠纷通过诉讼程序可以迅速得以判决;2.当事人迫切需要禁止令或者其他保护性救济;3.有必要使该案例成为判例;4.进行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皆无益处;5.双方当事人希望获得社会公众的关注。
考虑上述因素的前提下,以下知识产权争议可能不适合调解:1.涉及商标显着性的争议;2.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中涉及绝对条件审查的商标争议;3.单方申请调解的纠纷;4.纠纷的协商解决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
此外,针对专利纠纷的调解,英国知识产权局更是明确地指出,关于授权许可问题、侵权问题、专利归属问题等,都可通过调解程序来解决,但是涉及专利的有效性问题,则不允许通过调解来解决。因为专利权的取得需要通过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核准,同时,对其有效性的认定涉及第三人和公众的利益,因此,这一方面的纠纷不宜交由当事人以私人间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