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服务的发展与启示
何炼红
【摘要】英国知识产权局推出的行政调解服务,从调解适用的范围、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程序的进行到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强调当事人的主导性。这一制度设计充分考量了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度专业性以及当事人商业竞争层面的需求,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的双赢局面,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有重要借鉴意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的定位应该从行政执法回归行政服务,从政府主导回归当事人自治,这既是调解精神的本质所使然,也是强化服务型政府理念,实现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适用范围;调解人选任
【全文】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过程中意识到,若要减轻法院的审理负担,加快诉讼程序的进行,不能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改革,还应重视其他的纠纷解决途径,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1993年英国设立了郡专利法院(Patents County Court)[1],满足中小型企业在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方面的诉讼要求,同时,法院鼓励当事人采取可替代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公平、快捷、合理地来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近年来,英国知识产权局大力提倡当事人利用调解程序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且把纠纷的早期解决提升到了战略地位。2004年,英国《专利法》第13章新增了第74 (A) (B)款,明确规定允许任何人请求知识产权局局长(the Comptroller)在专利有效性或侵权问题上做出一个不具有约束力的意见书。在商标注册申请新规定的异议程序中,也规定了一个比以前更长的冷却期,以促使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从2006年4月3日起,英国知识产权局正式对外提供调解服务(Mediation Service),将调解作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调解服务程序具有保密性、中立性和自愿性,知识产权局对于判断某一案件是否适合进行调解具有重要作用,他们将协助所有适合调解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2]为了使公众能够了解调解制度的好处,英国知识产权局明确指出,若采用调解制度,可以避免案件的一些信息被广泛传播。调解方案具有弹性,甚至可以超越法官的权限作出解决方案,更容易实现双赢的局面。
英国知识产权局为当事人提供正式的调解程序,内部也设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但是知识产权局保持中立,并不为当事人推荐合适的调解员,也不强制当事人必须在该局内部附属的调解员中选任调解员。当事人对于调解员的选择享有完全自主决定权。英国知识产权局虽然对当事人选任调解员无强制介入的空间,但是仍在其官方网站上列出局内附属调解员以外的名单供当事人参考。[3]当事人除了可以从这些人选中挑选外,还可以从民事调解协会认可且精通知识产权专业的调解协会成员中寻找适合的调解员。在调解程序适用上,英国知识产权局既可以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也可以处理由法院所移送过来的调解案件。总之,在合意的前提下,英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服务为当事人更便捷、更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探索了一条可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