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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补充规则的适用

  

  五、直接补充规则


  

  所谓非刑事规范对刑法空白罪状的直接补充,指适格的非刑事规范对刑法中空白罪状的直接、完整、合适的说明。实践中,对此情形,直接援引该非刑事规范即可。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空白罪状,需相关规定加以补充说明。国务院于1998年6月30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此即对《刑法》第176条空白罪状的完整补充。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刑法》第176条对补充规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商业银行法》虽没有直接补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进行了具体解释的,可以通过后者来补充该空白罪状。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刑法》第176条与《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也存在本文上面所论及的“第二次补充”?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否定的。在本例中,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补充规范的范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本身具有补充刑法空白罪状的效力,因此,可以理解为对空白罪状的直接补充。


  

  非刑事补充规范对空白罪状的直接补充,是最通常、最典型的补充情形。又如,关于假冒专利罪,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罪中的“假冒他人专利”的空白罪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假冒专利的行为,对其进行了完整的补充说明。非刑事规范对刑法空白罪状的恰当补充是空白罪状补充中最为简单、直接,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作者简介】
涂龙科,单位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秦新承,单位为上海社会科学院。
【注释】参见骆梅芬:《关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几个问题》,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58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页。
参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
两种不同观点转引自王作富、刘树德:《非法经营罪调控范围的再思考—以<行政许可法>若干条款为基准》,《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孙运英、邵新,《浅议“构威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参见《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10日。
刘树德:《罪状解构—刑事法解释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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