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罪状补充规则的适用
涂龙科;秦新承
【摘要】从整体理解,用以补充空白罪状的规范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具体的解释时,补充规范对空白罪状的补充存在以下规则:法益同一规则、效力等级要求规则、附属刑事责任条款的不必要规则、第二次补充间接援引规则、直接补充规则。
【关键词】空白罪状;补充规范;补充规则
【全文】
空白罪状,又称空白刑法,是指刑法就某一应受刑罚的行为类型,只规定了罪名与法定刑,而将其构成要件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补充。空白刑法的概念为德国刑法学者宾丁·克所创立。在空白刑法中,条文所指明参照的法律、法规,对犯罪构成起着补充说明的作用,因而称为补充规范,或者充实规范。
什么形式的规范可以补充空白罪状,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我国《刑法》第96条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有人据此认为,补充空白罪状的非刑事规范,只包括《刑法》第96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行政法规,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补充经济刑法的空白罪状。根据该种观点,不论刑法条文如何表述,可以作为补充规范的非刑事规范的只能是《刑法》第96条限定的范围,其他位阶的法律规范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参照适用的补充规范。例如,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违反规定”的含义,理论上有学者认为,“违反规定”中的规定,只能是指与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1]笔者认为,上述理解是不正确的。刑法界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但并没有界定“违反规定”的内容,“违反规定”并不必须等于“违反国家规定”。就字面上理解,“规定”可以是国家规定,也可以不是国家规定,在文义解释上完全可以包括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因此,笔者赞成如下观点,即“违反规定”,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其他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应当遵守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2]
所以,可以对空白罪状进行补充的规范的范围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3)部门规章,即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布的规章。(4)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在上述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还可以涵盖在内的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注意的是,在对具体罪名的空白罪状进行补充适用时,可以作为补充规范的范围是特定的。不同罪名之间,其补充规范的范围不同,可以是上述列举的四种中的一种或几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进一步而言,什么样的补充规范在什么场合可以补充空白罪状?补充规范如何补充空白罪状?有哪些规律、规则可循?对此学界涉猎较少,值得深入研究。
一、法益同一规则
在选择非刑事补充规范时,应当遵循“法益同一规则”。也就是说刑法条文和非刑事规范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具有同一性。具体讲,在个案中选择非刑事补充规范,如果该非刑事规范保护的法益和需要补充的刑法条文保护的法益是一致的,则应当采用该非刑事规范来补充需要补充的刑法条文。反之,则不能采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