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一来网络的普及应用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适用的合理性构成了深刻的挑战,当然也包括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挑战。1.一些多媒体网络作品可能融合了技术创新成果、独创性表达、商业标识,如果把多媒体网页从法律性质上分解视为由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分别保护的客体,则该多媒体客体就可能分别取得三种知识产权的权利授权,但从执法保护层面考察,这种非排他性设权由于权利冲突的难以调和,实际保护效果必大打折扣;另一种处理方式是把多媒体网页从法律性质认定为一种全新的创造性成果,单独立法给以特别设权保护,但这种融合性权利与传统知识产权又是什么关系?2.网络数字作品和数字化作品着作权权利行使的界限、范围是否应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予以更多的限制,及其排他效力是否需要弱化处理,这一问题在我国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制度化的规范予以了认可,但具体执行中争议的空间仍然巨大。3.网络环境中的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一直被学术界、实务界关注,从美国国内立法到我国《专利法》修改的内容已经有条件承认其可授予专利权,但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即商业方法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方面考察,其客体究竟是技术成果、智力创作的作品或是前二者的综合?因为不同的客体性质决定其应当按哪一种知识产权的法律逻辑去进行规范保护。在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学研究中,权利客体的性质决定了该客体设权的性质及设权的排他性。当然也可从功利主义考虑,不管商业方法的客体性质,只考虑以何种方式保护能够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但这是英美法的思考范式。上述新问题、新变化为进一步丰富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提供了新素材、开拓了新领域,总的趋势是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知识产品的知识共享特征的突显和作用而在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方面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即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制度体系中具有明显弱化倾向。
【作者简介】
关永红,单位为华南理工大学。
【注释】李琦:《论法律效力—关于法律上的力的一般原理》,载《中外法学》1998第4期,第50页。
黄金荣:《法律效力定义研究述评》,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4期,第7页。
张楚:《法律效力定义刍议》,载《法学与实践》1988年第1期,第16页。
沈宗灵:《论法律的实行》,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第5页。
张友渔:《中国法学文集》(第一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14页。
吴汉东:《无形财产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韩松:《论物权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第39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同注释。
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1页。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8页。